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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一》知识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11 10:22:21 字体:

  一、税目与税率--5%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业

  2.保险业

  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三、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

  2.余额计税:

  3.保险业务

  四、申报与缴纳

  1.贷款业务,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五、税收优惠

  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9.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1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1.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2.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3.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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