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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一》知识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11 10:18:26 字体:

  一、税目(5个子目)与税率--3%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二、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具体掌握:

  (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五、税收优惠: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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