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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范围

来源: 编辑: 2006/04/27 16:02:40 字体:

  根据国务院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23号、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的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

  三、有上述企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三)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

  (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五)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

  六、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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