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
(2)有欠缴税款行为,经责令限期缴纳不缴纳的;
(3)有骗取税款行为的;
(4)纳税担保人不执行担保责任的。
采取暂停支付存款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可有效保证税务机关掌握严格税收执法的主动权,有利于有效治理逃避纳税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杜绝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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