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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款

来源: 编辑: 2004/01/04 15:27:31 字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逃避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欠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关于惩治偷增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犯有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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