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偷税罪的认定
一、把握偷税罪的内涵,正确理解偷税罪的特征
《刑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偷税行为构成犯罪,定义为偷税罪。具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从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此概念涵盖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基本手段,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偷税犯罪的基本手段: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要采取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均属偷税犯罪行为。
偷税标准,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规定了犯偷税罪的标准。对数额的规定确定了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对偷税比例的规定表明偷税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规模,反映出行为人偷税的恶性程度。
重犯危害,反映偷税危害程度的其他严重情节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即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罚程度,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标准。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加重处罚。
通过对偷税罪的深刻理解,可以概括出偷税罪的主要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法规。税收法规的具体内容包括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在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依法应当缴纳某种税款而不缴纳的,构成偷税犯罪。没有缴税义务或者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隐瞒、欺骗等手段,均不能构成犯罪。
3.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如果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收法规,或者由于工作失误等原因,而漏缴税款;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期缴纳税款也不构成犯罪。
4.犯罪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与纳税主体的范围是一致的。在实际中,下列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其直接策划、决定、指使和主持进行偷税的人,如厂长、经理、会计、主任或者其他直接参与偷税的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工资、奖金、劳务所得每月收入超过800元的个人。如果非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义务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对非纳税义务人也应按偷税罪共犯论处。如果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或者税务人员指使纳税人实施偷税的,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有共同的偷税行为,应当认定为偷税罪的共犯。此外由税法规定,或者由税务部门委托,代表国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能犯偷税罪。
二、注意税额和期限的确认,正确认定偷税罪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对偷税罪偷税数额的标准较好把握,而对比例标准的把握则有一定的难度。其核心是如何确定“应纳税额”。这里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
1.应纳税额具体包括哪些税种,要不要包括比照税收征管的基金和费。从现行的税法、刑法等的司法解释看,只将应纳税额限定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的范围内,而行政规章一般不列入此范围。另外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应否列入呢?从我国目前税收案件的审判情况看,一般不将其列入,但从司法实践看,在其他领域一般都将地方法规列入司法审判范围,因此笔者建议,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通过的,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制定的法规也应列入应纳税额范围。
2.对应纳税额的期限应当如何界定。有人认为应纳税额是指偷税行为自发生到终止期间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额。其实这种意见忽略了有些多次偷税的犯罪行为在时间上存在间断的情况,对在较长时间内连续作案的偷税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一般认为,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偷税行为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这样以固定纳税期限内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偷税比例,能够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偷税犯罪的规模和恶性程度,实际操作性也较强。
上一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需要完善
下一篇:妥善解决对出口企业延迟退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