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优化
在实际投资活动中,人们首先面临的一个困局就是办一家什么组织类型的企业。人们在现实中面临的难题并非没有道理,原因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应着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有时这种“差异”还十分明显,而且对企业未来的走向也会产生影响。由于投资人自身情况非常复杂(比如说,可控资金的多少、欲实现的目标、投资的行业等等),成立一家何种组织形式企业的税收安排也很难用三两句话就确立下来。一份资料显示,每18个月,就有 20%的新生企业被淘汰,每10年有90%的企业化为乌有。这其中因事先忽视税收因素而忙于投资的也不在少数。由此我们提出,投资人针对企业组织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锤定千斤)的选择,应该倾听一下税务专家的意见,避免投资不久就因税收问题安排不当而被淘汰。
[做个个体老板试试看]
如果你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不是很多,人员较少规模不大(尤其是独立投资人),相关市场规则还不十分熟悉的话,先试试做个个体工商户的老板是非常不错的选择。现实中,在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对个体户会计核算要求还不高,税款一般是按照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实际税负也不高。所谓“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用通俗的话理解就是“一口清”。此种组织形式非常适应刚刚创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大学生、复转业军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在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后,还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个体工商户虽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按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我们上面讲到,税务机关对个体户一般均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也就是说税务机关用他们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的一套“推算销售额”的办法对帐目核算不全商户的销售额及应获得的个人收入进行评估,然后用评估推出后的销售额进行附征;如果你帐目健全的话,税务机关会根据你帐目所示的销售额课税。我们来看在这两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差异。
某个体户A某2003年度取得销售收入18万元,A某会计核算健全,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2003年度的销售收入减除必要费用15万元后的余额为3 万元(应税所得额),其应纳所得税为:30000×30%-4250=4750(元),个体工商户A某实际税收负担率为:4750÷30000×100%=15.83%。
如果按销售额评估的办法,假定收入和费用不变,税务机关核定A某所从事行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是5%,A某当年应税所得额为:180000×5%=9000 (元),A某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9000×10%-250=650(元),A某实际税收负担率为:650÷30000×100%=2.17%。
上述的税收差异来自于利润率参数的不同,实际上A某当年经营利润率已接近17%.也就是说,如果在个体经营中实际利润率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情况下,采用销售额评估的方法税负明显较轻。如果情况相反,纳税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低于核定的利润率甚至于经营亏损,用健全帐目的办法反映实际经营状况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精神,个体工商户建账是大的趋势,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很有必要,对创业者未来在商海中一展宏图也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小试身手的契机。
不过,个体工商户这种组织形式也有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如规模小、贷款难、信誉难有保证、缺少社会认同感等。不过,规模小原本是创业者都要历经的路,而社会认同感纯属自我感觉一类的东西,“感觉”如果能够“变现”的话,我们也就不要去身体力行地去搞创业了。
[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有着不同的纳税规定。 所谓合伙制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其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由于合伙企业从整体而言组织相对松散,在税收实践中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独立的核算企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每个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宜选择合伙的方式。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而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完公司税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税负较轻还表现在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多,势必降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税收负担的高低取决于分回红利的金额大小,金额大,适用的税率就高。如果规模较大,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在所难免。这主要是由于公司制企业有五年亏损弥补、股东借款利息扣税、再投资抵免、保留盈余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享受。当然,国家的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也仅只是针对公司制企业而言的。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在国际税收中,分公司往往与常设机构具有相同的意义。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应该是一件各有利弊的事情,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如果我们仅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观察的话,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母公司可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为保证享受外地利润可缴纳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款,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个子公司。比如说,某母公司及所在地的所得税率为33%,它在W地投资,W地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率为15%.因在W地初始投资时会发生亏损,宜设立分公司,以减少母公司的所得税;当分公司开始盈利时,母公司将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又可以享受到当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开家合资企业过过瘾]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很大差别。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劳服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再就业工程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至3年。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广,像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等都在其列。外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时间也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据一份资料显示,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平均是外资企业的4.34倍,所得税率平均差距为18.6%,最小差距也达到了8.87%。有合适的机会,你不妨找个老外协商共同投资开办家合资企业过过隐。
当然,选择企业重组、兼并、入股等形式创业也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而选择跨国公司这种形式进行投资更上层次,但一定要熟悉相关的税收法规,慎重而行。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我们在这里只是纯属在税收范围内讨论问题,任何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一定要在合乎税法游戏规则的框架内进行。而现实中各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各具不同的优势,利弊互存,投资人应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最佳的选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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