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若干问题的思考
1、征收网点问题。税收征管软件的上线,对实现税收征管数据大集中、促进税收征管无疑产生着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检验,网点设置和征管软件仍有一定的不足:一是征管软件在运行不不正常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纳税人办理申报事项需要等待,而且等待的时间较长;二是城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一般集中在申报期的最后两天,征管软件难以适应,会出现拥挤不堪的局面;三是农村征收网点收缩后,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领取发票带来很大不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一个来回要用上大半天时间,加上还要支付交通费用,纳税人很不满意。建议一是改进征管软件,提高软件的适应能力。二是增加征收网点,将征收网络延伸到农村的每一个乡镇和城镇的每一条主要街道,利用邮政、电讯、银行等机构的现有资源,设置代办站点,实现农村税收征收网络“乡乡通”、城镇税收征收网络“路路通”,让纳税人少跑路、少花冤枉钱。
2、服务质量问题。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法,又是要热情服务,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不只是表现在笑脸相迎、微笑服务上面,更重要的应体现在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质量等方面。因此,要进一步推行税务行政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内容公开、执法权力和义务公开、执法结果公开,严格依法行政,把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作为税收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纳税人交“放心税”、交“满意税”。
3、税收计划问题。税收增长必须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税收计划的完成既有地区经济因素,也有税收征管方面的因素。税收计划的制定必须在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在充分搞好税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税源分析、预测和决策。上级部门在对下级部门税收工作的考核,要抓好税收计划管理,更主要的是要考核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考核税收工作的重点应当考核税收征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应重在考核依法办税、应收尽收等税收质量上。
4、稽查审理问题。稽查案件审理是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一个环节。现实中的稽查案件审理,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般案件一人审理,而且审理人员并非专职,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稽查部门应重新认识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审理程序。建议日常案件的审理实行“双人审理制”,谁审理谁负责。同时应避免越权审理,该上交审理委员审理的必须上交。
5、稽查执行问题。稽查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最终成果。而现实中的执行人员就是检查人员,谁检查谁执行谁收款,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要求和法律手续。建议将稽查执行集中在纳税大厅办理,执行人员只负责催缴,不再直接征收。同时应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有效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整体推进。
6、时限问题。《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税务行政执法规定了相当多的时限问题,其中几种时限规定很容易被基层执法人员错误使用:一是申报时间。二是限缴时间。三是罚款缴纳时间。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五是查封、扣压时限。因此,建议上级相关立法机构统筹考虑相关法律的时限问题,时限规定得太多太杂,基层执法人员很难把握,容易造成混乱。
7、证据笔录问题。一是一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绝大部分无纳税人签章,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执法人员进行税务调查和检查时,绝大部分没有是否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执法证件的笔录和证据。相当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不重视稽查案件证据的取得和保管,认为一般案件无所谓。应引起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这不单是资料的规范问题,而且是执法依据、案件定性依据,更是行政诉讼的必需依据。
8、处罚对象问题。一个是处理法人还是处理自然人的问题,一些税务人员将实际经营人作为处罚对象;一个是处理代扣单位还是处理被扣单位(人)的问题,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处罚上,大多数情形将追缴少扣个人所得税的责任落实在代扣单位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这部分税款必须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而不是由代扣单位追缴。
9、滞纳金的加收问题。在基层相当一部分情形下,纳税人滞纳金的加收采取定额的方式,特别是在对个体户的处理上,一般明确规定,不论金额多少,逾期一天一律加伍元;其次,对滞纳金的加收不分税种、不分逾期准确时间一并计算;第三,对代扣单位少扣个人所得税时,对代扣单位加收滞纳金;第四,对检查结算时间与实际缴库时间不一致时,滞纳金的实际加收又不以实际缴库之日为截止时间。建议加强对征收人员和检查人员的日常检查和考核,规范滞纳金管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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