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暂估入帐”的核算亟待规范
如果企业在年末依然存在暂估入帐的情况,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购货发票仍旧未及时追回,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实现金额。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而暂估入帐的经济行为因无法提供合法凭证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有关暂估入帐的金额。
当前税法似乎未明确暂估入帐的调整方法。实际工作中,有两种方法调整暂估入帐的金额。一是企业耗用暂估入帐的金额即为调整金额,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以后票据到时可直接冲帐处理,一目了然;二是企业耗用暂估入帐的金额占当期结转销售成本的比例来计算调整金额,这种方法较能准确计算调整金额,但是以后票据到时会给帐务处理带来很大的工作量。
鉴于目前暂估入帐的经济行为越来越多,暂估入帐不仅已成为企业逃避企业所得税的途径之一,而且供货方也逃避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我们建议:一、应加强对企业暂估入帐核算方法的监督,凡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应一律调整;二、督促企业单独建立暂估入帐明细帐,便于税务机关的核查;三、建议总局明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暂估入帐金额的调整方法;四、税务机关应把暂估入帐作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备案项目,建立暂估入帐的后续管理台帐,便于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