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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加入WTO做好反避税工作的几点建议

来源: 编辑: 2002/11/15 13:51:46 字体:
  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大,外资企业将大量增加。在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反避税是一项重要工作。深入开展反避税问题的研究,对减少税收流失、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执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开放市场原则、可预见性——透明度原则,其中开放市场原则将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将逐步打破。伴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外商投资领域、地域、股权将进一步扩大。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我国将不断增加,跨国公司将更多地进.入。我国经济将逐步被纳入世界经济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的税收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税收征管必须适应开放经济的要求。

  反避税是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面对具有丰富避税经验的跨国公司,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行反避税策略。笔者欲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进行的税收规避、税法(税收条约)滥用这两种类型的避税,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反避税工作提出下列建议。

  一、逐步实行预约定价税制

  预约定价税制(简称APA)将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变为事前审计,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就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方法通过谈判达成一项谅解。该协议一经达成,对征纳双方皆具有约束力,凡符合协议规定的交易事项都适用协议中的转让定价方法,而税务机关则不能予以调整。这一方法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及征纳双方的行政管理费用,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征纳纷争,征纳双方都可以从中受益,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我国可以采用一种简单的APA,即在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之间,通过在合同中明确利润率从而就转让定价问题达成协议。简单的APA,实际上是把本应由征纳双方就转让定价方法订立的协议,转换为中外投资者双方通过合同的方式达成共识。

  二、尽快制订我国制裁资本弱化的法规

  目前我国在对付资本弱化实践方面尚是一片空白,这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还会影响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应借鉴澳大利亚、英国的经验,在税收立法中加入“不允许过量利息取得扣除”等条款,同时对资本弱化问题进行调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倡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正常交易方法和固定比率方法。为了结外商提供一个确定的投资环境,我国可选择固定比率法,内容应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的债务与资本比率设计在3:1至4:1之间,否则支付给国外关联企业的贷款利息不允许扣除。(2)贷款利率的确定应符合独立、公平原则,超出同期国际(或国内)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的贷款利息一律不允许税前列支。(3)合资企业外方资金不到位时,其贷款应优先满足投资,相应的利息支付应作为外方分配利润处理,不准在税前列支或扣除。

  三、研究避税港对策

  利用避税港避税,历史悠久,花样繁多,有关国家无不重视。在避税港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可疑业务即可判定为避税。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对避税港持反对态度,并采取许多遏制政策。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都有针对避税港的专门法规。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反避税港法规。要避免与避税港之间的利润转移,首先应不与没有实际经营益处的避税港签订税收协定,或签订协定后发现其是没有实际经营益处的国家或地区时,即停止执行该协定。其次是对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人不给予税收协定的优惠。第三是用受益条款进行限制。 

  四、调整、补充、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法中应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在贯彻、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规则的基础上,修订《审计工作底稿》。从长期发展看,建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优惠期规定,增加对避税的罚则。另外,还要考虑我国居民法人跨国投资的反避税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都是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最终产品以及产品的经营方式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另外,我国涉外税收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精通各国法律,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逃税经验。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为纳税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税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因此,要全面设置专职反避税机构,稳定人员,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广泛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具备应付因转让定价税制的执行而引发的一些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的能力。

  六、发挥税务审计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弥补我国专业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缺陷,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对重大的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除有计划地派专人到境外对关联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外,税务机关还可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

  应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负有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在接受客户委托,检查企业账册、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验资工作中,对明显弄虚作假、转让定价的行为负有调整及如实反映的责任;对其税务审计结果——所出具的查账报告和验资证明的内容负责。

  七、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

  跨国公司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很难弄清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要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省、市建立分支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我国驻外机构或直接向我驻外机构派员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要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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