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税立法国际研讨会在湖南省召开
2011年11月29日-30日,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德国国际合作机构(Deutsche Gesellschaft fuer Internationale Zusammenarbeit (GIZ))主办,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办的《中国环境税立法国际研讨会》在中国长沙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德国联邦财政部能源税收分析处、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商业经济学院、澳大利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全国人大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条法司、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法规处等单位的4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中外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分别介绍了各自国家的环境税税制要素、环境税(费)征管、环境税收入归属和使用情况,也提出关于环境税(费)改革发展趋势及其他环境政策的配合的意见和建议,并围绕以上三个议题展开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几个问题:(1)环境税税基:国外现行的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多以能源、物料消耗作为税基;部分学者认为应以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税基。(2)环境税收入与使用:部分学者认为环境税本质上是一种收入,也有的学者提倡环境税是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收入不应是主要目的。(3)环境税征管:由税务还是环保部门征收?对于税务部门来说,由于其专业背景的原因,核查应缴税款存在困难;对于环保部门来说,代征税款会加大日常工作量。
讨论中中外双方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的王金南研究员认为:环境税税基必须建立在污染物基础之上;开征环境税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调控,促进污染物减排;建议开征环境税后设定过渡期,开始环保部门先协助税务部门进行征管,逐步加强税务部门确定税基的能力,过渡期结束后,全部交给税务部门征管。针对中国环境税体系框架的设计,王金南研究员提出应“一步设计,分步实施”,即设计时全面考虑到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污染物控制和中国对国际的碳减排承诺等因素,执行时分步实施。这样既避免了新政策实施时变动过大,又为构建完善的环境税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
德国联邦财政部能源税收分析处的丹尼斯。 寇北格先生认为环境税是明智的创收之举,并且以生态税收改革对环境政策的影响为例,说明了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能起到降低能源消耗、降低日常人工成本、负外部性内部化、激励提高能源效率的作用。寇北格先生期望欧盟实现能源税的统一,在这个统一的框架下实现等效税收,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征税,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排放交易市场。
澳大利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格兰特。 约翰逊先生认为:环境税的征管无需跨越税务和环保两个部门。制定征收条例时定好税基,大型企业都有自主监测的能力,无自主监测能力的小企业,可选择设定的污染物排放系数为依据,计算应缴税款。同时,格兰特。 约翰逊先生也建议,应尽快将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公开信息,让公众了解环境税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最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副主任范欧文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永志先生分别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范欧文先生认为,外方专家介绍了各国与环境相关税种的背景及其在该国的实施情况,为中国的环境税立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案例;中国也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对环境税立法问题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希望中外双方在良好交流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张永志先生认为,中外双方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介绍了各自的科研成果以及实际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与会人员就环境税税制、征管方式、环境税收入归属和使用等构成环境税体系框架的关键要素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为建立环境税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