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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计划成本核算法特殊情况

来源: 田一心、杨桂荣 编辑: 2002/06/19 09:44:52  字体:
    本文以材料成本核算为例,就计划成本核算及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作些探讨。 
  
  例:某制造业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材料核算。1997年6月份该企业原材料科目某类材料的期初余额为100 000元,计划单位成本10元/公斤,材料成本差异 10 000元。 7月10日外购该材料5 000公斤,单价11元/公斤,款项通过银行支付,7月11日该批材料验收入库。7月20日外购该材料5 000公斤,材料验收人库,但结算单据8月5日到达。7月15日、7月25日生产车间分别领用该材料4 000公斤(该材料增值税率17%)。 
  
  按常规,根据上述资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7月10日购入材料,支付货款55 000元,增值税款9 350元(55 000×17%=9350) 
  借:材料采购      55 000 
    应交税金       9350 
    贷:银行存款         64 350 
  
  2、 7月11日,该批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50000 
    材料成本差异     5000 
    贷:材料采购         55 000 
  
  3、7月15日,车间领料,暂不处理,待月末填制“发料凭证汇总表”一并反映。 
  
  4、7月20日,收到材料5 000公斤,由于结算单据未到,暂不处理。 
  
  5、7月25日,车间领料;暂不处理,待月末填制“发料凭证汇总表一并反映。 
  
  6、7月31日-7月20日入库材料结算单据仍未到,根据计划成本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50 000 
    贷;应付账款        50 000 
  
  7、7月31日,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发出材料计划总成本80000 {10×(4000+4000)} 
  借:生产成本      80 000 
    贷:原材料         80 000 
  
  8、月来计算并分摊本月领用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00+5000)/(100000+ 50 000+50 000)=7.5%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额=(4 000+4 000)×10×7.5%=6 000 
  借:生产成本      6 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6400 
  
  上例业务是完全按照前面材料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法进行会计处理的,表面看来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月末暂估入账的5 000公斤原材料,其本身的材料成本差异在7月份并未体现出来,但却参与了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计算。等到下月,该批材料结算单据到达,其材料成本差异才登记入账。并参加下月份耗用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在这种情况下,在材料暂估入账的月份及其下一月份,实际发出材料的成本反映就会失真。当该批材料的成本差异为正值时,就出现了低估该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而高估下一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的现象;反之,则会高估该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而低估下一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这样就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使成本、利润及税金等一系列指标的计算出现偏差,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为了弥补上述做法的一些不足。我们把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稍微变动: 
  
  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100% 
  
  按这种做法对上例重新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如下: 
  
  月末计算并分摊本月领用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材料成本差异=(10 000+5 000)/(100 000+50 000)=10%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额=(4000+4 000)×10×10%=8 000 
  借:生产成本        8 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8000 
  
  这种计算结果较之前述计算结果会更加接近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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