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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来源: 周朋 编辑: 2006/09/06 09:08:22  字体:

  摘要:在知识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日益重要,本文从5个方面对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并就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 研究与开发费用 摊销 后续支出

  在知识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在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1998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正式公布了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ISA38)。为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我国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会计准则需要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

  1.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

  IAS38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见,IAS38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核算之外,只在IAS22(企业合并)中反映。我国的会计准则将商誉归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其中自创商誉不予确认,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准则不设计,只在合并时的“合并价差”或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反映。

  2.关于内部生产的无形资产

  IAS38为评价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满足确认标准,将企业资产的形成过程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如果企业不能区分创造无形资产的内部项目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那么该企业应将该项目的支出全部视同研究阶段的支出处理。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明存在着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该支出总是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而在开发阶段,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过程的费用均与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

  看一个具体实例:某公司自行研制一项新产品,此产品开发成功,并且申请专利权得到批准,过去发生的可确认支出有试验检验费100000元,专利登记费20000元,律师费和鉴定费30,000元,前已记入各会计期间的“管理费用”账户。确认时,作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IAS的做法:

  借:无形资产一专利权 150000(100000+203000+30000)

    贷:管理费用150,000

  我国的做法:

  借:无形资产 50000(20,000+30,000)

    贷:管理费用50,000

  3.关于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IAS38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基准处理方法即无形资产应以其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账面余额;另一种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公允价值应参考活跃市场予以确定。现阶段我国不存在无形资产的活跃市场,市值不易确定,因此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一般不允许采用重估价,只能采用IAS38的基准处理方法。

  4.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

  IAS38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在合同与法律中均未规定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和IAS38均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无形资产的净额,但在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上两者有所不同。IAS38要求摊销时使用“累计摊销”科目,而我国则直接冲销“无形资产”科目。

  例 20×1年1月1日,甲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实际估价款100万元,有效期10年,按直线法摊销,则第一年摊销分录:

  我国的做法: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无形资产100,000

  IAS的做法: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累计摊销100,000

  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仅限于直线法一种,而IAS38指出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的分摊其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

  5.关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

  IAS38指出,无形资产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但若满足条件: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定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和分摊至该资产,则可予资本化。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一律在发生当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制定,很好地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和国际的先进做法。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有些规定则显得不够合理。在经过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后,再综合我国目前一些学者的建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只能按少量的申请费用确认,不符合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如历史成本和配比原则,使企业投资采用不同的价值标准脊梁,显然不妥。所以,对于符合条件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者由企业设置无形资产费用备查簿,随时登记、披露无形资产费用化情况。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仅采用直线法对高科技企业来说欠妥。随着技术更新的加速,无形资产带来经济效益的整个期间里,前期的作用大于后期,无形资产的成本须得到及时补偿。使用加速摊销法更符合成本补偿原理,能降低无形资产投资风险。

  (3)无形资产的摊销直接冲销“无形资产”科目,期本该科目余额为摊余净值,这种做法使企业投资于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信息便无从查找。因此,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设置“累计摊销”账户,其作用与“累计折旧”相似,同属备抵调整账户,以该账户的贷方余额冲减“无形资产”账户的借方余额,差额为当前无形资产的净值。有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大大超过理想状态,会计准则的完善只能是逐步进行,不能一蹴而就。

  参考资料

  1.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

  2.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3.财政部。2001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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