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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来源: 苏生如 编辑: 2006/11/03 09:38:01  字体:

  摘 要 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否恰当的坚持独立性,不仅仅关系到该行业本身,更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大环境。本文站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从独立性的含义及其演进出发,充分考虑了独立性的影响因素,结合我国现状,对保持审计独立性提出了建议措施。

  关键词 独立性 审计 对策 因素

  一、独立性的涵义及其演变

  著名审计学家罗伯特。K.莫茨和侯赛因。A.夏拉夫在1961年出版的《审计哲学》中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讨论包含了两个方面:执业者的独立性和职业的独立性。前者包括审计计划的独立性、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后者则是指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种印象。

  曾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的托马斯。G.希金斯在1962年对独立性的概念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升与概括,他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的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担任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精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由上可知,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通常难以观察和度量,而形式上的独立性则是有形的和可以观察的。社会公众通常是透过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测其实质上的独立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的2005年CPA考试辅导教材《审计》给出的独立性定义为:“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

  1.审计市场不够完善

  我国正在试图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像发达国家一样全面推向市场,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健全的审计市场。就审计市场的需求方而言,尽管我国现行的筹资程序、新股发行和定价方式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也确实造成了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淡漠。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公司发行新股的资本成本较低,能否取得上市资格就意味着是否取得几乎无偿向社会公众筹资的权利。因此,地方政府都会“理性地”为所属企业争取这种宝贵的资格。可见,企业上市资格的取得并非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选择的结果。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市场需要的是独立性较低,较为配合的审计服务,如在业绩不好时,往往会对事务所或会计师施加压力。第二,由于我国一级市场的低风险高收益特征吸引了大量资金,使得本应关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几乎无暇关心哪一家事务所审计了该公司,导致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削弱。第三,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股权较集中,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往往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就已经掌握了控股权,社会公众股股东“用手投票的权利”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股东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因而上市公司管理者缺乏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机,而且,独立性较高的事务所不但不能借此开展业务,反而会使客户“敬而远之”。

  2.审计关系失衡

  独立审计本来是注册会计师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对财产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活动,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的特殊关系。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很多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晰。股份公司所导致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使得作为实质性审计委托人的股东很难行使其对公司的监督权。在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际上是由政府委派的厂长经理对企业进行全权管理,并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一些权利,包括聘请审计单位。财产所有者一国家实际上失去了审计的委托权和经济监督权。由于这种不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财产经营者取代了财产所有者,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变为公司董事会甚至管理者,使选聘制度的执行失去意义。在这种情况,由于董事会或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他们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必然打乱了审计关系三方面的有序平衡关系,再加上其权力的超常膨大,造成对审计人的种种要挟。委托与否和审计报酬的多少,完全取决于被审计单位。审计关系人之间权责的失衡、连环约束关系的削弱,无疑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3.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业务(如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长期以来众说纷纭。本人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的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注册会计师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一直与管理当局亲密接触。这种工作上的接触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当局之间形成人格上的微妙的相互作用,从而削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此外,注册会计师开展非审计业务,其质量可以用客户的经营成果加以衡量;同时,管理当局也是根据评估管理者的标准来评估他。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声望取决于他的成果。那么,注册会计师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怀疑。正如莫茨和夏拉夫所说:”一旦为公司决策提建议,咨询顾问与公司之间利益的相互依存性就开始发展。作为一个成功的咨询顾问,他因为自己的声望而与公司有了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而且,这种利害关系与专任职员的利益关系没有质上的不同,只有量上的差别“。

  从实践方面看,“国际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的破产(安达信对安然既提供审计业务又提供管理咨询业务),以及近期“国际五大”将审计业务与管理咨询业务分业已成定局的消息,也证明了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4.与客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当注册会计师或其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或间接与客户有经济利益时,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这里的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拥有客户的股票或其他权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客户处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规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注册会计师的委托管理人,并且该注册会计师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客户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或该注册会计师的总资产而言比例重大,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加以鉴证。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公司接受客户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中有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公司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也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三、保持审计独立性的主要措施

  1.规范审计市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必然会由政府选择走向市场选择。同时,政府和有关方面也可以通过颁布法规或制定一些标准,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这在我国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很小的情况下,由政府管理部门实施各项措施,促使事务所保持独立,这对于事务所以后的蓬勃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2.平衡审计关系,促使审计委托人到位。我国应改革委托人制度,规定审计委托人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厂长经理不准取代委托人。完善股份公司制度,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使股东大会履行其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控制管理当局的权力。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国有企业找到一个合理而又真正负责人、承担风险的产权代表人,以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

  3.规范非审计业务

  尽管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有影响,但不能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因为这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选择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审计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实施与委托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相一致的非审计业务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西方国家大中型会计事务所一般在其内部将审计部门和咨询部门分开,各负其责。

  4.不允许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以及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则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以及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应当申明回避。

  除了以上若干防护措施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定期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有关独立性的承诺,以合理保证其符合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的要求;加大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反审计独立性的成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等。

  参考文献

  [1]吴水澎。中国会计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段春明。对CPA民事赔偿制度的思考。审计与经济研究2002,(4)。

  [3]罗伯特。K.莫茨、侯赛因。A.夏拉夫。审计理论结构。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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