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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政审计

来源: 《财会通讯》 编辑: 2002/10/15 11:26:42  字体:
  一、 当前财政审计制度的缺陷 

  财政学的研究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庞大的理论体系,具体分为现代财政学理论、外国财政学和财政史学三大领域。在财政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中,既取得成就,又存在不足。其中一个比较大的缺陷或不足就是没有对财政审计问题进行研究,造成许多财政问题无法解决。 
  
  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是,由于财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财政审计缺乏研究和了解,,财政审计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对审计部门开展的财政审计工作不大支持和理解,显得十分被动,认为审计只应该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财政部门是国家的理财部门,不应该被审计或财政系统以外的部门监督。 
  
  因此,财政部门不配合审计部门的事时有发生,财政审计的阻力比较大。这种阻力一方面来自财政系统内部,原因是财政部门的传统地位,只能监督别人,不能被别人监督。另一方面来自财政学理论的传统影响,财政学界历来对财政监督研究比较重视(财政部监督司曾进行过财政监督的专题研究),90年代以前,把财政监督职能视为财政的三大职能之一,90年代以后又把财政监察司改为财政监督司,觉得只要搞好财政监督,财政分配领域和国民经济工作中的问题就会减少,这难免产生不要财政审计的想法。 
  
  由于存在这些想法或制度不到位,使财政审计制度存在缺陷。(1)财政审计的范围不全面。在工作中形成一些空白点,如由国税局组织完成的预算收入、享受财政预算拨款的省管部门如交警支队、工商局等部门、中央与省属企业使用其它财政性资金的情况以及交纳地方税情况,地方审计部门无权审计。(2)财政部门不配合。财政部门对审计部门的配合与财务资料的提供留有余地,仅限于报表和帐簿,关键性的资料如预算指标向各部门的分配情况、预算拨款的追加情况以及原始凭证等一般不提供。(3)财政审计的作用难以发挥。一是审计时间与决算通过时间矛盾,县级政府的人代会通常在一季度召开,必须审议通过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而审计机关到二季度才向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二是涉及收级次、资金分配等重大违纪事项,都是可政府认可的,审计部门不可能对本级政府认可的行为进行审计处理。三是财政审计一直强调把重点放在摸家底、查违纪以及怎样规范审计行为上,对怎样规范财政、税务等预算执行行为研究的不多。(4)财政审计风险防范措施不够。一是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无保证措施。虽推行了双向承诺制,但对被审计单位不愿签定双向承诺的行为无法制裁。二是延伸审计力度不够,由于受审计力量及时间的限制,只注重资金的静态审计。三是对财税部门内控制度既不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又缺乏应有的警觉性,审计工作处在就帐查帐的阶段。四是审计手段落后,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五是怕影响与财税部门的关系,不深查细究。(5)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配合不够。年初人大批预算只有总收支,没有分解到各部门及各项目的指标,行政首长及财政部门对预算可以随意变动,或者根本不向各部门转化。年中预算调整财政部门不报,人大不管。审计部门由于受审计体制的限制,对查出的问题也不可能在向人大的报告中全面反映,导致人大监督走过场,审计监督形同虚设。 

  二、 财政审计是不同于财政监督的一个财政分配环节 

  财政分配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具有内在规律的一个完整过程,其客观内容应该包括概算、预算编制与审批、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争取平衡、决算编制与审批、财政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财政审计各个环节,缺一不可。在这一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其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财政监督和财政审计是形式不同、角度不同、内容不同和效果不同的两种监督活动。 
  
  财政监督是财政在资金的筹集、供应和使用过程中对国民经济活动和财政业务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一是通过财政资金运动及其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密切联系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反映和监督。二是财政部门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是通过审查财政、财务凭证、报表,分析计划执行情况等形式来实现的。财政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监督、税务监督、财务监督等。预算监督是监督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 预算是否及时、足额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是否较好等。税务监督是财税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财务监督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实行的监督。欢迎访问经济在线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和财政机关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其内容包括:(1)财政预算的审计,主要审查财政预算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经过批准的财政预算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项目是否合理、合法。(2)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主要审查各项财政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各项财政支出是否合规、合法、合理;在财政收支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乱纪行为。(3)财政决算的审计,主要审查财政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其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正确。(4)预算外资金的审计,主要审查预算外资金的筹集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使用是否按照计划性、专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统筹安排;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与依法进行的财政审计相比,财政监督相当于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财政监督和财政审计的密切配合,是提高财政分配效益的重要保证。财政监督以财政分配进行过程中的监督为主,能够及时地纠正财政分配中的错误,财政审计以事后审计监督为主,对财政分配的正确性起保证作用。可见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缺少的。 
在宏观调控中,财政审计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是监督作用,财政审计机关要依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是否贯彻落实、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税收政令的统一,促进地方政府和财阁部门有效发挥调控经济的功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二是反馈作用,我们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时期,,通过财政审计,可以发现经济失控现象和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审计信息,促进宏观调控体制与方法的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目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财政审计制度。(1)进一步理顺审计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将地方审计机关划归立法机构管理,实行审计长官异地任免制,解决经费、人事关系等因素对审计机关的制约。(2)建立审计监督协调机制。各级各地审计机关在实施财政审计的过程中,要将涉及其它地方财政资金结算、往来以及算征管退等方面问题的情况,进行专门的记录和取证,并通过特定途径传送给对方,对方审计机关根据提供的资料和线索进行查证,然后将情况及时向提供资料和线索的审计机关反馈。(3)建立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人大应将预算批准细化到各部门、单位及项目,坚持预算调整人大审议批准制度。人大应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审议批准决算。审计部门应将人大审计批准的预算调整人大审议批准决算。审计部门应将人大审计批准的预算作为审计的主要依据。(4)建立财政审计目标责任制。明确上级审计机关及具体组织执行的审计机关应负的职责和奖惩措施,实行分级负责制。(5)建立统一的财政审计方法操作指南,规范审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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