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审计行为是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遭遇的最为棘手的现实问题之一。对影响和支配主体行为的心理因素进行分析,对于开展反审计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反审计行为含义的界定
反审计行为是被审计单位基于避免审计监督和承担审计法律后果的主观故意而衍生出来的影响和危害依法审计进程及结果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总称,是被审计单位反审计意识和反审计能力的物化表现。
反审计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故意性。行为源自实施主体的主观故意,构成其本质属性。
(2)行为违法性。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3)后果危害性。行为的实施影响审计工作的进程和结果,产生危害依法审计工作的法律后果。
(4)可以控制性。行为的发生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认真分析研究行为发生的各种影响因素,通过改变环境,消除发挥作用的条件,其对依法审计工作的危害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反审计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其发生时段和内容可以分为规避审计立项行为、提供虚假审计资料行为、规避阻挠审计取证行为、干扰审计决定形成和逃避执行行为。
(2)按其实施目的和动机可以分为规避审计监督行为和逃避承担审计法律后果行为。
(3)按其行为特征和目标可以分为处理审计关系方面的游说协调行为、配合审计检查方面的迂回周旋行为和执行审计决定方面的拖延变通行为。
二、对反审计行为的心理分析
所谓心理分析,就是对影响和支配主体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分析。这些心理因素包括世界观、信念、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等等。各种心理因素不是孤立的、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以结构的形式,即心理结构,存在于行为主体的头脑中。对反审计行为的心理分析就是要揭示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头脑中的影响和支配其反审计行为的心理结构,从而为研究针对反审计行为的治理对策提供参考。
影响和支配被审计单位反审计行为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避责心理。
避责心理是审计活动中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审计的首要的心理状态。所谓避责,就是要规避甚至逃避承担审计活动的法律后果。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相关责任人员的受托责任,通过检查分析,评价责任履行情况,促进加强管理,全面履行职责。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深入,相关责任人员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中非利好的方面逐渐展现暴露出来,这是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最不愿看到的。同时,审计的结果最终会落实经济责任的归属。出于上述目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是因避责心理而实施反审计行为也就在所难免。
(2)牟利心理。
牟利心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利益主体最基本的心理状态。由于目前财政经济秩序混乱和财经纪律松驰现象的普遍存在,审计的触角总会触及部分利益主体的既得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为了避免既得利益不因审计而丧失,为了避免非法利益不被审计揭露和曝光,被审计单位作为利益主体,实施反审计行为就成了义无反顾的选择。
(3)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也是被审计单位实施反审计行为的心理因素之一。所谓从众,一般是指在实际存在或想象中存在的群体压力下,行为主体改变自己的态度,放弃自己的观点,而采取和大多数人相一致的行为或态度的现象。从众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十分普遍的心理状态。当审计活动中实施反审计行为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时,多数被审计单位就可能在从众心理的推动下,也采取同样的反审计行为,只是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别而已。
(4)比价心理。
比价心理是指相互攀比、以求得内心公平感的一种心理状态。任何人都是在与周围人的比较中生存和发展的,在与周围人的比较中,如果比大多数人状况好,就有一种满足感,反之就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心理学的研究指出,人们总是要将自己所做的贡献和所得的报酬,与一个和自己条件相当的人的贡献和报酬进行比较。如果两者之间的比值相等,那么双方就都有公平感;如果这两者之间的比值不相等,某一方的比值大于另一方,那么,另一方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在进行自己与别人之间的横向比较的同时,人们还会进行自己现在与以往的纵向比较,以感觉报酬的相对值是否合理与公平。当人们经过纵向或横向比较之后,感到不公平时,就会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人们会采取各不相同的方式消除不公平感,以求达到心理平衡。当其他的被审计单位都竞相实施反审计行为屡屡成功,而本单位却因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承担了相对较重的审计法律后果,并且这种“主动配合”还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和鼓励时,这些主动配合审计的单位就会产生一种不公平感,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为了消除这种不平衡感,主动配合审计的单位逐渐也会采取实施反审计行为的手段来达到自身目的。
(5)标识心理。
标识心理是指当某一群体被贴上某种标识之后,这一群体中的原本不具备这一标识特征的主体也会逐渐认同这种标识并采取符合这种标识所要求的行为的心理状态。当某些具体的反审计行为成为某种类型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监督比较普遍的行为手段时,社会就会给这类单位贴上相应的反审计行为类型的标识,社会也倾向于用这一标识来看待所属类型单位中的具体某个单位。这样,主动配合审计的单位无论其是否符合那些标识,其他的同类型单位都会用这一标识来看待他们。因此,是否主动配合审计对这种类型单位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意义不大。这时,这些主动配合审计的单位便会逐渐采取符合本群体标识的行为,采取不主动配合审计甚至采取反审计行为。
(6)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在客观情况不允许做某种事情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进行这种活动的投机冒险心理。虽然反审计行为有可能因审计人员的努力而达不到最终目的,而且还要承担违反《审计法》的相关责任,但由于反审计行为完全不发挥作用的概率较小,从而使得具有一些投机心理和冒险心理的被审计单位倾向于采取反审计行为手段来达到干扰阻挠审计的目的。
(7)崇权心理。
崇权心理是大多数被审计单位敢于实施反审计行为来达到主观目的的最具“中国特色”的心理状态。崇权心理源于“官本位”意识。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社会现象屡见不鲜。有着悠久历史的“官本位”意识直至法制日趋健全的今天仍然难以消除其社会心理积淀。尽管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管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审计过程中行政权力干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成为被审计单位采取反审计行为的心理后盾。
(8)法不责众心理。
法不责众心理是大多数被审计单位实施反审计行为来达到主观目的普遍心理状态。法不责众心理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也深深印在大多数人的脑海中,一旦发现违法者的数量众多,且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不够时,其他单位也会竞相效仿,这实际上也是从众心理在违法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审计活动中反审计行为的大量存在,且审计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限,因此,法不责众心理是促使许多单位实施反审计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
另外,反审计行为还有其他的心理状态,如由于审计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不够,从而导致社会上仍有一部分单位和人员对依法接受审计的法定义务存在模糊认识,甚至产生抵触心理;由于被审计单位部分责任人员存在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出于掩盖行为事实的目的而实施干扰阻挠审计取证工作的对抗心理;由于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使部分被审计单位实施反审计行为目的得逞而其他被审计单位产生的嫉妒心理和效仿心理等等。这些都是可能导致某些被审计单位实施反审计行为的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是促使人们行为的最主要因素,掌握了导致反审计行为的心理因素之后,就能够有针对性地设计和采取应对反审计行为的有效措施,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反审计行为发生的概率,保障依法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计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