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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审计的思考

来源: 刘家义 编辑: 2006/08/21 10:22:15  字体:

  「摘要」 在金融全球化尤其是全球性金融大调整以及我国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加入WTO等大环境下,金融审计面临机遇和挑战。要更加有效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必须与时俱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深化金融审计:创新监督机制、准确审计定位,转变思想观念、明确审计目标,抓住审计主线、突出审计重点,改进审计方式、规范审计行为。

  「关键词」 金融审计 总结 监督机制 审计定位

  市场经济运行的实践充分证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为了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审计机关依法加强金融审计,在促进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完善金融法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探索金融审计路子、方法,改进金融审计手段,加快金融审计规范化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同时,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尤其是全球性金融大调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加入WTO等大环境下,金融审计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遇到了许多问题,需要认真总结、深入思考、积极探索。

  一、成效与不足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金融审计工作既有很大升华,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四大转变。首先是指导思想方面。实践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围绕财务合规、就事论事审核、个案查处问题、收缴违纪款项”这一基本定式,在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金融资产质量不高、金融秩序混乱、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情况下,既难以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而从深入分析金融运行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入手,确立了“以审计财务收支真实性为基础,以揭露和查处违规经营、资产质量不高、会计信息失真和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为重点,以促使加强金融监管、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改善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目的”的指导思想和“摸清家底,揭露问题,规范秩序,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审计目标。

  其次是审计内容方面。由单纯审计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即收入、费用、赢利等,逐渐转向“在摸清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以资产质量为主线,查处违规经营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对中央银行,不仅审计预算执行,而且在此基础上审计货币政策执行和运用货币政策主要工具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否到位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完整及其对国家预算收支的影响;对国有商业银行,既审计财务收支,更审计信贷资产质量、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再次是审计方式方面。逐步克服了各自为战审计,上下左右脱节,信息不畅通、资源浪费大、问题查不深、原因说不透,难以从宏观上深入分析等问题,摸索和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审计方式方法。主要有,一是“五统一”原则,即统一组织、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统一处理和统一考核;二是“片区负责制”,即针对金融机构点多面广规模大、经营业务涉及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特点,由几个特派办联合作战,共同审计一个地区;三是上下联动“一条龙”审计,即针对我国金融机构一级法人、多级管理的格局,形成了以审计总部为龙头,将审计分支机构结合起来;四是先“点”后“面”,重视审计方案的制订,即每年先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再根据试点情况总结制订目标明确、针对性强、重点突出、标准统一、易于操作的审计实施方案。

  第四是审计手段方面。与时俱进,及时改进审计手段,全面开展计算机审计:一是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二是大力培养计算机辅助审计人员;三是与金融机构联网,尝试在审计人员的办公室随时跟踪和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还积极开展了对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审计的试点。

  2、五大作用。首先是推进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审计发现,当前金融市场信息失真、秩序混乱、违规经营、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审计机关有针对性地向立法机关、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订的《证券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发的一系列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强化财务管理等行政规章,大量吸收和采纳了审计建议,有的甚至是根据审计建议制发的。

  第二是促使金融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审计揭露出金融秩序比较混乱,违规经营、无序竞争较为突出等问题,有效地促使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加大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的力度。例如审计发现某些金融机构为该地区一些企业违规贴现,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计建议,不仅迅速查处了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而且对重点国有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切实加强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管理,严格实行贴现业务通报制度、退出交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是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严格金融执法。据统计,1999年~2001年,审计机关向司法和行政监察机关移送各类涉嫌犯罪和重大违纪违规案件200多起,有效维护了国家财经法纪,打击了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促进了廉政建设。

  第四是促进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在审计中我们发现一些金融机构由于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和内部监督不严密,导致违规经营屡禁不止,资产质量不高,会计信息不实,甚至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审计机关向央行、财政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后,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制订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内部监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如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了贷款“三查”制度、统一授信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资产保全制度;强化了内部监督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案件查处制度等等。

  第五是积极服务于国家宏观决策和加强金融监管。近年来,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先后向国务院建议:一是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的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规经营行为;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制度建设,当前尤其要尽快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费用管理、呆坏账核销等制度;三是切实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执行各岗位业务操作规程,强化内部控制和权力约束机制,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四是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和处理历史财务包袱,对已剥离的不良资产要彻底清理核实,加大处置力度,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五是深化金融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股份制改造,健全经营自律机制,完善以利润和资产质量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和内部有效激励机制等管理办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这些建议给予了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查处整顿,并采取了防范措施,制订和完善了若干办法,正在完善相关法规。

  3、三大缺陷。首先是就审计谈审计,从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金融秩序、强化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高度考虑不够。近年来,审计机关的宏观意识虽有很大强化,但更多地还是习惯于查处一些具体违法违规问题,并就审计查出的每个具体问题作出审计决定,对金融系统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各岗位业务规范状况等,很少作出较为全面客观的评价,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更未对一些重要问题从形成的深层原因如体制制度、政策法规、社会环境、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例如当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上项目、要贷款、加快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有管理和监督贷款单位的手段和能力,但缺乏协助催收贷款的动力;银行有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有提高赢利水平、按约收回贷款、防范风险的迫切要求,但缺乏催收贷款的手段和能力。审计机关发现这些问题后,虽然也向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未从如何促进政府部门将权力变为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金融机构如何使拥有的资金变为支持经济发展的力量等方面提出建议,更未将监管当局、金融企业、国家财政紧密联系起来,从分析国家货币政策制定、执行情况及结果和探索审计查出问题的规律性及其深层次原因入手,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机制、规范制度、完善法规、调整政策、强化监管等意见。

  其次是就金融审金融,从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全局考虑不够。例如近年来审计发现金融领域的许多问题,有的虽然表现在金融机构,根源却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监管体系、金融运行机制和政府职能、政策法规等方面;有的虽然表现在企业或其他方面,根源却在金融机构。所以,只有将金融审计与财政审计、企业审计等紧密结合并延伸审计各相关单位,加强综合分析,才能将一些表象问题查深查透,揭示实质。然而现实状况是: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尚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致使大量信息流失,资源浪费;很少联系国民经济运行全局来分析金融领域表现出来的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更未从整体上分析货币政策取向、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的搭配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才能有效地搭配,以更好地发挥金融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是就问题查问题,从探索审计规律、健全审计规范角度考虑不够。一是总结研究不够。主要是对审计中的经验教训、技术方法总结研究不多,对金融审计理论和审计规律探索思考更少。二是规范化建设不够。如金融审计准则、金融审计操作指南尚在拟订之中,金融领域计算机审计管理及其审计档案管理等办法尚未建立。三是金融审计法规依据尚不完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应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但对与此相关的经营活动如央行执行货币政策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监管到位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和金融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各岗位业务操作规程等如何进行审计监督,尚未从法律上提出明确界定的建议。

  二、机遇与挑战

  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必然对我国金融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机遇和挑战。

  1 两大机遇。第一,审计环境将进一步优化。首先是审计的法律环境将更加完善。为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加入WTO之承诺,我国将尽快制订和修改有关规范金融运行、保障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既使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也使金融审计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按照WTO统一性规则,所有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等,只能由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统一创制,且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必须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公开透明,这就会消除部门间、地区间法规不统一、“依法打架”、尤其以“内部文件”规定形成地域封锁、行业壁垒的现象。

  其次是审计的社会环境将更加良好。随着人们了解、熟悉、掌握和运用WTO规则尤其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作为投资者、债权人,要求了解和监督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将更加迫切。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将按照WTO有关政府行为公开透明的规则,要求向社会公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审计的情况,使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使审计工作拥有更好的社会基础,有利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发展。

  再次是审计的执法环境将更加有利。加入WTO,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从具体的经营活动、市场行为和行政审批中解脱出来,致力于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从具体规则的制订、执行、监督、仲裁等多重角色中分离出来,致力于规则的制订与监督。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和金融机构必将依法规范其行为,这就必然为审计监督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同时,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审计监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将更加深入人心,政府和金融机构接受审计监督的观念和自觉性将进一步增强。

  第二,审计职能将进一步强化。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将大为强化。宪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规定将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同时,政府的监督职能将更加统一,审计的法定职责将逐渐完善。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业审计的一些职能如向社会提供鉴证等将逐渐淡出,另一方面现行体制下的多重监督、“多龙治水”的现状也将彻底改变,审计机关将真正承担起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2、三大挑战。首先是全球性金融调整和我国金融改革必将对金融审计提出新的要求。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主要表现:一是大型化。金融业重组和并购风起云涌,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经营活动逐渐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分割,大型化已势不可挡。二是国际化。金融机构在世界范围内配置资金,实行跨国兼并已是大势所趋,欧元区国家的金融机构更是“无国境化”;东亚国家在金融危机后继续加大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力度,允许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合并,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外资持股可达99%.三是混业化。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实施,标志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全部实现了混业经营的回归。四是市场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向市场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企业化和经营商业化、行为自主化、交易信息对称化。五是资本化。随着资本市场的发育,人们投资方式的转变,金融机构间接投融资等传统业务正在弱化,以证券为载体、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进行的金融业务如发行证券、购买股票和债券等可流通证券等正在逐步强化。上述变化,对金融审计无疑是严峻的挑战。所以,如何针对新的形势深化金融审计特别是如何确定审计的指导方针、基本目标、职责权限等,是亟须深入审慎研究的问题。

  其次是加入WTO对金融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WTO规则,一是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的独立性将更加强化。金融机构作为市场运行的主体,将按照市场规则依法经营、自主经营,对其行政干预将进一步淡化,指令性贷款、逃废债务等行为将大为减少。在金融机构独立性增强的同时,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审计机关,要促进其“独立运行”,必须进一步强化“独立审计”。二是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将作出较大修改。从目前情况看,审计依据的有关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的法律法规,有的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例如《商业银行法》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设立的,没有考虑改革发展的需要;有的与WTO规则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不一致,如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有的与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不相吻合,如规定的业务范围狭窄且多是传统业务,创新业务很少。所以,我们必须在过渡期内逐步废止和修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在这个过渡时期,我们依据什么标准实施审计?如何准确灵活运用新的法规实施审计?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审计行为将进一步规范。按照WTO的规则,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规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的过程包括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取证、报告用语以及审计采取的措施等都必须统一、规范。

  再次是信息革命和金融创新必然对金融审计提出新的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网上结算等大量兴起,各种交易活动瞬间完成。同时,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层出不穷,虽然我国目前金融创新业务不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但发展也很迅速。在这种形势下,对金融审计的模式、重点、环节、技术、手段等,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和严峻的挑战。

  三、探索与深化

  要更加有效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审计机关必须与时俱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探索和深化金融审计工作。

  1、创新监督机制,准确审计定位。20世纪后半期尤其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金融运行起伏跌宕。一是金融领域各种问题潜流暗涌,金融危机此起彼伏:墨西哥金融危机尚未见底,亚洲金融危机即告全面爆发,紧接着俄罗斯、阿根廷的金融又相继“沦陷”。二是违规经营严重。老牌的巴林银行因重大违规导致巨额亏空,最终破产;2002年初美国货币监理署发布的第1号《认可令》,公布了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违规经营的检查结果和处罚决定。三是从我国近年来审计的结果看,违规经营、核算不实、资产质量不高等问题虽有很大好转但尚未根本扭转,潜在风险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依然存在。

  金融业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特殊行业,不仅资金资源高度集中,信用关系错综复杂,交易信息瞬息万变,而且涉及社会生活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出现波动的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是社会经济运行中风险最大的行业。因此,必须实行严格、高效的监管,才能保障其安全、健康运行。

  怎样才能实现严格、高效的监管?从世界各国情况看,目前金融监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业监管,即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按照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行业实施监管。一种是混业监管,即为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监管机构对金融运行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实行全面监管。在混业监管模式中,又有两种方式:一是单一的专门机构监管,即由政府中某一独立部门专门从事金融监管。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或正在实行这种方式。二是多个专门机构监管。目前实行此种监管方式的国家越来越少,最典型的是美国。美国虽于1999年起实行混业经营,但多个机构进行监管的方式尚未改变。虽然混业监管的两种方式不一,但其共同特点是:合业监管;机构独立,专司监管职责;责任明确,监管到位。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力度虽然大大加强,但基本状况仍然是:分业监管,即按照分业经营的要求,按银行、证券、保险实施监管;多部门监管,即从事监管或拥有不同程度监管职能的部门有中央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数权合一,数职一体,监管既越位又不到位,即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既有自身的业务又要负责监管,既具有规则制定权、执行权又有监督权,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势难做到监管到位而不越位;责任不明、监管缺位,即各部门监管职能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具体,实际工作中又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协作,信息不畅,标准不一,未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而作为宪法规定的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的审计机关又没有被赋予相应的金融监督职责。由此形成了有权监管的无力监管,有力监管的无权监管,致使金融监管严重缺位。

  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创新机制,准确定位。就当前情况看,一是维持现状。即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专门机构和财政、税收、审计等综合部门依法分别实施监管,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各机构互相协调合作的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资源共享。其好处是震动小,易操作。但这既难适应日益明显的混业经营趋势,更难以从根本上、体制上保证强化金融监管。二是为适应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各个监管机构进行改革,设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其好处是能够独立地对各个金融机构进行综合监管。但这将涉及大的机构改革,震动比较大。三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将金融监管的职责重新整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和财政部负责制订规则,商业银行和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按照这些规则从事经营活动,审计机关依法对规则的制订、实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方式。这是因为,第一,不涉及大的机构调整,易于操作,震动小。第二,符合混业经营、合业监管的发展趋势,且在客观上已经具备这种可能性。我国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首长领导下的政府审计机关,有利于政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而且从这几年金融审计的实践看,审计机关事实上已经开始向这些方面迈进。第三,国有及国家控股金融机构的资本所有者是国家,因而获取的营业利润作为资本收益形成国家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

  2、转变思想观念,明确审计目标。要深化金融审计,更加有效地发挥金融审计的作用,必须按照“围绕经济搞审计,跳出审计谈经济”,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确立“以会计信息真实性为基础,以信贷资产质量为主线,以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健康发展为目的”的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明确金融审计的目标。从长远看,金融审计的总体目标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促进健全法律法规,规范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近期看,其主要目标是:促进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消化历史财务包袱,严格内部经营管理,健全风险监管机制,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过几年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金融领域违法经营等大为下降,加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部分不良资产已经剥离出去后,就银行而言,不良资产比率和增幅已大幅下降。但就整个国家而言,金融领域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较高,历史包袱依然很大,潜在的金融风险尚未消除。所以,防范金融风险,依然是当前金融审计监督的基本目标。怎样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一种办法是强化管制,限制业务经营范围,控制产品价格。这种做法虽然能够保持金融稳定,但却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和金融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一种办法是放松管制,除规定不允许金融机构做什么外,其余均应放开,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创造更大的空间,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全发育。放松管制,并非放松监管,而是要在金融开放中,强化规制和监督,并通过严格的审计监督,将潜在的风险揭示出来并促使有关方面妥善处置,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遵守法律规章制度,为金融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提高竞争能力,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3、抓住审计主线,突出审计重点。我国金融机构为一级法人多级管理,不仅点多面广规模大,实行混业后更是头绪多、业务范围宽、市场变化快、交易手段新。因而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必须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抓住主线,才能牵住“牛鼻子”,实施严格高效的审计监督。什么是重点?怎样确定重点?所谓重点就是重大薄弱环节或重点业务。从实践看,当前金融审计的重点,一是法律法规的健全性;二是资产质量的安全性;三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四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五是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六是金融市场的发育性。要突出重点,必须围绕当前经济工作中心、金融运行中出现的共同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针对不同对象或同一对象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抓住一条主线,才能事半功倍。例如当前,对中央银行,必须紧紧抓住“货币政策实施与主要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与其他经济政策的配合性及其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这条主线;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必须紧紧抓住“执行国家政策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安排重大资金投向,与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优化生产力布局的大政方针是否相符,是否执行与国家相关宏观经济政策如农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政策、投资政策等以及执行的效果如何”这条主线;对商业银行必须抓住“信贷资产质量”这条主线,围绕“风险、管理、效益”开展审计监督。

  4、改进审计方式,规范审计行为。从目前实践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都是“事后检查、个案处罚”,且在实施检查处罚中,监管或审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要使金融审计上层次,真正实现“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健康发展”的目标,必须在总结金融审计和监管经验、吸收国外通行做法基础上,改进审计方式、规范审计行为。就当前而言,重点应当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和方面。

  ———实行动态跟踪和过程监督。从国外经验和我国实践看,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实行严格、高效的审计监督,必须以金融业务循环为轨迹,实行全过程监督。正如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的那样:新的技术、工具不断出现和流行带来了金融市场的急剧变化,这意味着一些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墨迹未干,常常就已经过时了。甚至这些资产负债表不能描述金融机构在第二天的风险暴露。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不得不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信用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补充和替代对资产负债表的披露的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监管当局对金融企业的安全与健康的评价将更加侧重于过程和程序,而不是过去的表现。

  ———坚持“五统一”原则。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的特点以及审计的目标决定了金融审计不能各自为战、就事论事、就账查账,必须坚持“五统一”原则,形成全国一盘棋审计,才能在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实行“一条龙”的审计方式。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的特点,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必须将审计机关形成合力,才能对被审对象深入解剖,整体分析。具体说来,也就是要“上下联动”,即以总部为龙头,将审计总部与审计分支机构结合起来,尤其实现联网后,更要集中力量抓好总部审计,并在审计总部时提出各分支机构的关节点,统一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审计和延伸:“左右联动”,即既连通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又连通对规则制定机构的审计和商业银行等经营机构的审计:“内外联动”,即审计境内的金融机构时适当延伸审计境外关系密切的单位。

  ———努力搞好四个结合。一是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二是经常性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三是将审计业务流、资金流与控制流有机结合。业务流是指经营的各个环节和流程,资金流是指资金的循环流动轨迹及其结果,控制流是指业务和资金运行的程序和过程及其控制环节,尤其是风险控制环节。四是将揭露、查处、规范与促进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就是既要揭露问题、查处问题,更要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解剖,从制度、体制、机制、法规和标准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逐步公开信息。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不发育、秩序紊乱、违法违规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权益,促进金融运行公开、公平、规范和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必须逐步实行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即将审计过程、审计情况和结果公诸于世,使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使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完全置于公众监督、市场约束和法律规范之下。

  ———切实规范审计行为。从当前情况看,一是加快规范化建设。按照审计定位的上述构想,首先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界定,以保证审计机关有法可依。其次应加快制订金融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使审计人员执业时标准明确、行为有序。二是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金融运行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审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因而当前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同时也可试行金融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切实改进审计手段。在金融运行信息化的条件下,必须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否则,连“账”都打不开、读不懂,何以谈审计?加快金融审计信息化建设,目前主要包括继续开发、推广运用和改进完善有关金融审计软件,逐步建立金融审计数据库,积极试行网上远程审计。只有实现了金融审计数字化、网络化,才能使现在单一的事后审计、静态审计和现场审计转变为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真正做到以金融业务循环为轨迹,实现对其资金流、业务流、控制流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健康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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