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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运行以来,资本市场的容量不断扩大。有关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增长迅速。盈余管理是资本市场中新近受到重视的问题。其原因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盈余管理产生了充分的利益激励,而且大部分国有上市公司背后都有一个国有控股公司,为各种手段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我国资本市场上盈余管理现象十分普遍。主要形式有:为取得上市资格并获得较高的股票定价进行盈余管理;为避免亏损或连续三年亏损进行盈余管理;为达到配股及格线进行盈余管理。本文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观点综述如下。
一、盈余管理与中国IPO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公司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为达到目的,企业往往通过盈余管理进行财务包装,以取得上市资格并获得较高的股票定价。有关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募股之后经营业绩的变动,在国内外已有多项实证研究成果,其中大多数研究发现IPO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之前存在着盈余管理,在上市之后经营业绩则显著下降。
Aharony、Lee和Wong分析了上市公司在发行B股或H股过程中的财务包装行为。他们通过对1992—1995年期间83家IPO公司的研究发现,总资产收益率中位数在上市前的两年内逐渐上升并在IPO当年达到最高,然后逐渐下降,意味着中国的IPO公司存在着一定的盈余管理行为。同时发现,IPO公司的盈余管理模式取决于每家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和股票上市所在地。比如,IPO后的收益下降仅仅在非保护性行业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B股公司的收益下滑比H股公司更显著。
林舒和魏明海借用了与Aharony, Lee和Wong相同方法对中国A股公司IPO过程中的盈利管理行为进行了研究,考察了1992—1995年间A股发行公司在IPO前后的收益表现,发现样本公司的报告收益在IPO前2年和前1年处于最高水平,在IPO当年显著下降而非继续上升或略微下降。这种下降主要是由于工业类公司总体上在IPO前运用盈利管理手段大幅度“美化”报告收益的结果。尽管伴随着IPO之前利润总额的显著增长,测试样本的应收账款与操纵性流动应计部分增长明显,但对于IPO之后的对照样本来说,在利润总额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操纵性应计部分的增长依然在5%的水平下显著,从而就无法得出工业类公司在IPO之前运用了盈余管理的明证。因为无论是IPO之前还是之后的公司,在1995—1996年期间操纵性应计利润的表现都非常相似,如果说存在盈余管理行为的话,后者表现更为明显。
二、盈余管理与中国亏损上市公司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亏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主要动机是为应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避免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而这一时期产生了大量新的问题和现象,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质量,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若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同时,又规定,“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企业的上市资格是一项宝贵的资源,无论从哪个角度,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董事会乃至主管部委、地方政府都会尽量避免上市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摘牌”。为避免这种情况,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动机进行盈余操纵。
孙铮、王跃堂的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收益率分布存在着微利和重亏现象,即在亏损边缘和严重亏损区间公司的分布比较集中。“微利现象”的存在,使该特别处理的公司未被特别处理,该被摘牌的公司未被摘牌,结果必然是市场风险剧增,资源被低效或无效占用,甚至被浪费。“重亏现象”存在的后果是扭曲了公司前后期经营的真实情况,误导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进而也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陆建桥研究了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从研究结果看,在亏损上市公司首次出现亏损年份,公司存在着显著的非正常调减盈余的应计会计处理;在首次出现亏损前一年度和扭亏为盈年度,又明显地存在着调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表明为避免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管制,亏损上市公司在亏损前后年度普遍采取了相应的能调减或调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而且这些盈余管理行为主要是通过管理应计利润项目达到,原因是:一方面管理应计利润项目是现行会计准则和权责发生制会计所允许的,另一方面,管理应计利润项目还具有不容易被外部报表信息使用者洞悉的优点。同时,研究发现在应计利润项目中,亏损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项目在亏损及前后年度有明显的被管理的痕迹,由此可见,营运资金项目——尤其是应收应付项目、存货项目等有可能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盈余管理工具。
三、盈余管理与中国上市公司配股行为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均以配股作为最佳融资渠道,但配股需要有比较严格的条件。在我国,对上市公司配股有基本条件的规定,如上市公司配股要求“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且“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为达到配股及格线,上市公司会利用盈余管理调整净资产收益率。此外,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定价由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协商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蒋义宏、刘杰、孙铮、王跃堂、陈小悦、肖星、过晓燕等对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频率分布进行了研究,均发现在配股生命线(净资产收益率等于10%)上,上市公司具有非常集中的趋势,从而说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为达到配股要求,采取了明显的“盈余操纵”措施,形成我国股票市场独特的“10%现象”。
蒋义宏指出,上市公司预期在年度报告中EPS会略低于0或ROE不到10%时,就会有强烈的利益驱动,操纵利润以使EPS略大于0,或使ROE略高于10%,我们将EPS略大于0或ROE略高于10%称为利益驱动的敏感区域。同时以所有上市公司1997年报中的相关数据为样本,用统计分析的方法,研究EPS和ROE处于敏感区域的上市公司是否有利润操纵的行为。结果显示1997年度EPS略高于盈亏临界点和ROE略高于配股资格临界点的上市公司中确实存在利润操纵的行为。
Haw、Qi、Wu和Zhang从证券管制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方式进行了详细分析。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管理者成功地利用了涉及“线下项目”(在我国的利润表中具体是指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以及补贴收入等项目)的交易来达到监管部门对收益指标的要求。相对于管制政策出台前,处在配股边缘的上市公司来自非经常性项目的收益显著增加。同时,前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公司往往通过涉及这些项目的交易在当年度扭亏为盈,而当年亏损的公司则以交易方式进一步降低报告期利润。他们发现具有配股权的临界公司应计利润总额显著高于非临界公司,意味着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应计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
陈小悦、肖星、过晓燕也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方式进行了研究。他们按照税后净资产收益率将样本分为5%——9%,10%——12%和12%三组,以5%——9%和12%以上的两组公司作为对比样本,考察净资产收益率在10%—12%的公司是否有明显的利润操纵现象。研究结果表明,为获得配股权利,处于临界点的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即仅凭净资产收益率决定配股权)对利润进行操纵,从而达到获取配股权的目的,并得出结论,“配股现象”的存在,其直接后果是证券市场中有限的追加资源被不合理地分散化,因而也就降低了追加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陈晓、李静的研究表明,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支持积极参与了上市公司的业绩提升行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远远低于33%的法定水平,享受15%实际税率的公司占了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并且越来越多的公司从地方政府得到直接的财政补贴。事实上,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许多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
四、盈余管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相关性
无论盈余管理是增加或降低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盈余管理本身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潜在风险,是毋庸置疑的。当盈余管理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时,它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之间也就存在相应的内在联系。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被认为存在盈余管理现象,其内在的风险将会增加,从风险导向型审计来看,注册会计师就不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有关盈余管理的研究成为审计质量研究的一个中介或桥梁,审计意见是否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统计上的相关性,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标准之一。如果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质量普遍不高,那么,不仅审计意见与盈余管理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意见与盈余管理的相关系数上也不存在差别。反之,如果审计意见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统计上的相关性,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质量并不像外界所批评的只是“盖章收钱”;如果不同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意见与盈余管理的相关系教上存在统计上的差别,我们可推断,不同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存在高低、良莠之分。
张永奎、刘峰对中国资本市场上1998年度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分别选取了128家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和标准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作为测试样本,进行比较,得出结论:注册会计师能在一定程度上审计出盈余操纵,上市公司盈余操纵越厉害,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但同时,李东平、黄德华、王振林对审计意见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说“不”的情况越来越多,独立性得到显著提高,但这种独立性表现出不对称的特点,就是出现事关配股等关系到上市公司切身利益的事项时,面对部分上市公司比较突出的盈余管理问题,注册会计师仍然出具“清洁”审计意见。最终,导致盈余管理变量与审计意见类型变量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因此,当注册会计师面临保持独立性与失去客户的两难选择时,上市公司拥有绝对的选择优势,而审计意见的最终决定权实际上变成了接受审计的管理层。由此可见,仅仅设立审计制度对于减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远远不够,完善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机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行为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林舒,魏明海。中国A股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募股过程中的盈利管理[J].中国会计财务研究,2000,(2)。
[2]孙铮,王跃堂。资源配置与盈余操纵之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1994,(4)。
[3]陈小悦,肖星,过晓燕。配股权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J].经济研究,2000,(1)。
[4]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1999,(9)。
[5]蒋义宏。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之实证研究-EPS和ROE临界点分析[J].上市公司研究论丛,1998.
[6]陈晓,李静。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在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中的作用探索[J].会计研究,2001,(12)。
[7]刘杰。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学位论文,1999.
[8]蒋义宏。反利润操纵的制度保障[J].上市公司,1999,(110)。
[9]张永奎、刘峰。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相关性实证研究[J].中国会计财务研究,2002,(1)。
[10]李东平、黄德华、王振林。“不清洁”审计意见、盈余管理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J].会计研究,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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