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某单位是一个年财政拨款仅几十万元的事业单位。但在这么一个财务收支数额不大的单位,却发生了一起贪污公款23.4万余元,挪用公款12万元的经济大案。犯罪分子柏某某(原财务科副科长、主管会计)1997年2月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纵观酿成这起大案的方方面面,固然有柏某某自身素质差的原因,但单位财务内控制度不严,也是酿成这起大案的重要原因,其间的教训发人深省,催人反思。
反思之一:印鉴管理混乱,使财务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洞门大开,为犯罪分子柏某某作案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按财务制度规定,各单位的银行印鉴和银行支票必须由会计、出纳分别管理,动用现金支票提款时针必须由会计、出纳分别加盖所保管的印章,由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这样规定,从制度上使会计和出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可以防止违规违法问题的产生。但该单位的银行印鉴、银行支票却统统由柏某某一人保管。柏某某则利用保管印鉴的方便条件,私自购买现金支票,什么时候想用款,什么时候就可以持加盖印鉴的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想提多少就提多少,就这样,柏某某从1993年4月至1996年9月案发时,先后私自动用现金支票作案十几次,共贪污公款23.4万余元,挪用公款12万元。如果印鉴管理制度、银行现金支票管理制度严格,把第一道防线筑牢,柏某某作案就不会象这样畅通无阻。
反思之二:会计、出纳分工不当,责任不清,使财务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形同虚设,使犯罪分子频频作案,屡屡得手。按制度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员登记保管,并于每月终了与银行对账单一一核对。但该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却由柏某某登记保管,这就使柏某某既能借保管银行印鉴之便随意提取现金,贪污挪用,又能利用登记、保管银行日记账的条件,及时掩盖其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这一内控制度的失控,造成了柏某某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频频作案而一直未被发现,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
反思之三:内市稽核工作不到位,使财务内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名无实,使犯罪分子猖狂作案,而又长期消遥法外。制度规定,各单位一般应设有专(兼)职内审稽核人员,定期对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稽核、审查监督。但该单位因多种原因,一直未设专(兼)职内审稽核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关的稽核制度。柏某某在掩盖其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时,在账务处理中采取的是少记收入,虚列支出,搞账目虚假平衡,其手段并不高明。如果内审稽核工作到位,只要对银行印鉴的保管是否合理,银行存款账的登记是否真实,账证、账账是否相符等方面,进行认真的稽核,柏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难被发现。但遗憾的是,该单位既无内审稽核人员,也没有具体的稽核制度,每年只由柏某某以财务科长的身份自己“检查”自己,稿搞形式,走走过场,应付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
柏某某一案从反面告诉我们,单位内控制度严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我们要在加强外部审计监督的同时,首先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从制度上筑牢第一道防线,以便有效地防止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