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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在基建投资审计中经常会发现施工单位用“白头单”入帐的现象。审计取证后,多数单位往往会找其他单位代为补开普通发票,予以纠正。但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属违法行为,有着极为严重的危害性。
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但审计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施工单位找人代开发票的现象。这些单位找人代开发票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有真实的购买支出发生,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从对方取得正规发票,为取得合法的入帐凭证而请人代开。这种情形下,找税务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代开虽然合理但并不合法。二是没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但开票双方各自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互相勾结而代开发票。这种代开发票,实际上是虚开发票,是严重违法行为。以上两种违法代开发票都有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代开发票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 同时也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发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发票管理混乱,就会给一些不法企业或者个人以可乘之机,会给他们加大成本费用的列支、虚报冒领、侵占贪污公款等舞弊行为提供方便,造成财务失控。
二、违法代开发票能使虚假业务“合法化”,同时不法分子可以从中套取建设资金。在基建项目的审计中不难发现,大量的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分包和转包的情况,审计延伸到的施工单位往往是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小单位,甚至是个体施工队。这些施工队财务管理非常混乱,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财务账。在施工中,施工队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着偷工减料的倾向;另一方面为了应付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往往会虚列一些采购沙石、水泥的业务,用“白头单”入帐。为了使虚假业务“合法化”,施工队就拿这些“白头单”找人补开发票,他们造假的成本只是相应的税款。这样,施工单位利用代开发票,既掩盖了虚假业务,又轻而易举地套取了大量的建设资金。
三、违法代开发票往往会造成税款的流失,甚至隐藏着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开票公司”敢于冒险代开发票,就一定有利可图。他们要么想尽办法偷逃税款,要么干脆提供虚假发票,直接赚取相应税款。比如,我们在对某市政工程进行审计时发现,某项目部找“某贸易公司”代开了6张购买碎石、海沙等的商品销售发票348万元。但审计人员到当地税务部门查对后,发现所谓的“某贸易公司”根本没有税务登记,实际是某电器店伪造了“某贸易公司”的公章,为项目部代开了发票,并且根本未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过相应税款。按4%的营业税率计算,该店偷税13万余元。
四、找人代开发票,一旦所购买的材料有质量问题,就会产生经济纠纷。发票素称“第二钞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一经开出,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双方在法定意义上的购销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确立。如果购买的材料有质量问题,理应由开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代开发票的单位又不是事实上的销售单位,他们主观上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势必会引起经济纠纷。
为了遏制违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发生,我们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完善发票制度,强化管理。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违法犯罪的手段也日益更新,现在甚至出现了网上“开票公司”。针对这些新形势的变化,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更为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以遏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税务部门更要加强对发票印制、领用登记及回收清理等各环节的管理。
二、严格财务管理与监督,规范报销凭证。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审核报销的部门和单位领导一方面应不断地学习,以提高自己对发票真伪的鉴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对发票的来源是否正常严加审核。对来历不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坚决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三、加大对违法代开发票的查处力度。审计、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监督,形成严密规范的发票管理体制。对查出的违法代开发票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使有关单位、个人真正体会到弄虚作假得不偿失。
违法代开发票的行为,危害不浅。在审计中,如果我们不追根究底、查清真相,就会放纵被审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无法挽回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因此,审计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并善于透过“正常”经济业务的表相,看到隐藏其后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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