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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大的纳税人为创造社会财富、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支持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是国家财政的支柱,社会的功臣。但也有少数纳税人出于各种原因,总想在税收上玩点儿花样,千方百计少缴点税,至使偷税成为社会的一种顽疾。从我们查处偷税的实践来看,偷税者大多清楚的意识到偷税是一种犯罪,一旦查出来将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那他们为什么还会挺而走险呢?那是因为他们大多在利益的驱使下存在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自以为一般是查不出来的,即使查出来了也可以摆平。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不少人走上了犯罪的路,甚至是走上了不归路。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政治经济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让纳税人克服上述侥幸心理,劝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对偷税心理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偷税者有以下几种侥幸心理:
第一种侥幸心理:纳税人那么多,偷税的也不是我一个,税务机关人手有限,查到我头上的可能很小,不偷白不偷。税务机关的人手是有限的,但在四五年内将所有纳税人查一遍是可能的。偷税的追缴是没有什么期限的,只要偷税,被查出来是必然的,没被查出来是偶然的,只是个时间问题。纳税人中大部分是热爱国家、遵守税法的。他们依法纳税勤劳致富,他们是社会的楷模,为国人所敬重。虽说不上流芳百世,但他的亲朋好友、家属子女也决不会因为他们而蒙羞。从查处偷税的实践来看,被查出来的时间拖得越长,纳税人的损失越大,他们所承担的心理压力也会随时间的拖长而不断的加大。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用在这里恐怕再确当不过了。与其这样痛苦地活着,还不如依法纳税,轻轻松松生活,堂堂正正地做人。
第二种侥幸心理:我们是现金交易,钱货两清,就是偷点儿税,那也是确有其事,到时你查无实据。现金交易确实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不等于不会留下仍何痕迹。你也许有雇员吧?你也许要用电吧?你也许要租用交通工具吧 ?你做买卖也离不开伙伴吧?······这一切都会给查处偷税案提供充足的线索,经过努力拿到确凿的证据也只是个时间问题。要得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这句古训切不可忘。
第三种侥幸心理:我们上阵都是父子兵,会计也是最信得过的人,那些被查出来的税案大多是些被举报的倒霉蛋,我们做点儿手脚是不会暴露的。过去查处的税案中有一部分是举报案件,但更多的是税务机关通过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科学选案而查获的。就是一些按举报线索查处的案件,在被举报前,也有不少是父子兵。由于分脏不匀,或者是意见分歧,内部不可能是铁板一块的。由于有把柄落在别人手里,企业内部该严格管理的也无法严格管理了,甚至于出现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情况,你偷国家的税,我也就偷企业的利益。为什么偷税的企业只能红火一阵子,而不能长期红下去?上述原因恐怕就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家族式的关系,家长式的管理,家丑不能外扬,这一切导至的后果将必然是窝里斗。在这种情况下要把企业做大做强是不可能的。
第四种侥幸心理:在当地税务机关中,有不少是熟人甚至是铁哥们,就是偷税东窗事发,他们也会摆平的。让亲朋好友来包庇自己的犯罪行为,那意味着把亲朋好友拉下水。就是通过权钱交易,那也只能隐瞒一时,不可能隐瞒一世。退一步讲,当地的税务机关让你过了关,不等于上级税务机关让你过关。当上级税务机关来检查时,不仅偷税人过不了关,当地税务机关的失职者同样也过不了关。就是中国的税务机关不查你,当其他WTO成员国的海关和税务机关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税收上的任何违章都可能成为败诉的理由而大白于天下。税务人员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内部有着严明的纪律,有执法过错追究制。刑法上也明确有税不收是渎职罪。如果少数人真的跟有关税务人员熟悉的话,那就千万不要去砸他们的饭碗,不要拖他们下水。
第五种侥幸心理:偷税不被查出来更好,就是被查出来,我也是情有可谅。有的认为偷的税我也没有装进个人的腰包,也是为了企业的发展;有的认为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总有点儿违规,企业做大了就会缴更多的税。这两种想法都是非常有害的。
偷税罪追究的是造成偷税的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是追究的所偷税款占有者的刑事责任。尽管大多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税款占有者是一个人。如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为别人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介绍别人为他人虚开,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也许当事人只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税款,大部分税款被别人占有,追究刑事责任时,当事人却必须承担所有流失税款的责任。
企业在开办期初,缺乏经验、资金不足,创业的艰辛是众所周知的。但采用违法的手解决这些问题,只会给企业增加更多的困难和麻烦。偷税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无形资产、社会信誉,也会给企业带来罚款的风险,直接责任人还有牢狱之灾。这种糊涂的行为作为一个明智的创业者是绝不可取的。
从我们查获的偷税案来看,在处理意见与当事人见面时,他们其中的大部分人大多连连叫屈。如追补十万元,他们大多说自己没有得到这十万元,为什么呢?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他们在国家税收上打主意,以少缴税款为前提,在价格竞争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本质上是将一部分应缴给国家的税款让给了客户,客户在同等质量的情况下当然要选择价格低的,偷税者会觉得生意好做,继续在税收上打主意,连续不断地偷税,生意越做越大,偷税也会越来越多。为了维护生意的兴旺,他们会身不由已地偷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偷税和吸毒一样,一旦沾染上,就有可能一发而不可收拾。一旦偿到偷税的所谓甜头,迟早会承担被法律惩罚的苦果。
第六种侥幸心理:补税也好,罚款也好,那要我把钱拿出来,我不拿,你们就是抓我吃官司也拿不到我的钱。这种人为了钱眼睛都红了,多少有些蛮横味儿。税案查处后执行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税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执行的方法,再蛮横的主儿也不是法律的对手。银行有存款可以强制扣缴,有财产的可以扣押除家庭成员生活必需品以外的物品,到期不缴的,可以拍卖扣押的财产抵缴税款。
上述种种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税务机关不仅要认真宣传税法、加强日常征管,还要针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析纳税人的心理,真心诚意地为纳税人着想,劝导广大的纳税人诚信纳税,让少数纳税人丢掉幻想,克服各种不切实际的侥幸心理,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控制偷税这颗毒瘤的危害,依法诚信纳税,共同建设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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