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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起,所得税有了新政策:由纯粹的地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各得50%,这一政策的调整,将对上市公司带来什么影响?
首先,上市公司无法再得到变通的返税。国务院、财政部在2000年相继规定从2002年起停止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即由大多数公司实行名义上的33%、实际15%的所得税率,到必须从名到实都统一为33%,这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创造了条件,但同时对上市公司净利润带来21%左右减利,影响可谓不小。可实际上一开始有些证券分析人士、甚至上市公司的经营者,都认为影响不大,因为各地政府仍然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先征后返”未必行得通,地方政府只要变通一下方式,比如以财政支持、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一类的形式,照样可以返给上市公司。然而,如今所得税中央分享了一半,那么,即便各地政府先按33%征税,但其中的16.5%被中央收走了,欲再象以前那样返给上市公司18%就没有可能了,总不见得从地方诘据的财力中倒贴1.5%给上市公司,因此,明智一些的政府,会以所得税为共享税为由,顺势停止所得税“先征后返”。
其次,由于此次所得税征纳关系、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是在2001年第四季度,对一些事先没有足够思想准备的上市公司,以及他们的合作伙伴来说,影响可能出乎意料的大,比如,原先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搞外延扩张、内涵改造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基本上按15%所得税进行测算,而今虽说钱已到手,项目也上马了,一旦税后利润减少,也就难以兑现募集资金时的承诺;又如,有的上市公司是跨地区投资,之所以不在本地上项目,也是冲着某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行返税之实的政策,可大兴土木之后,方知根本没有税收优惠可言,与在本地上马完全一样;再如,一些绩劣的公司,之所以其“壳”资源令人垂涎三尺,在于其特殊的返税优惠(或称之为其它非上市公司无法比拟的“低税负优势”),这是令借“壳”上市企业眼热的主要因素之一,一旦这种优势不在,资产重组降温将是趋势。
如些看来,所得税政策调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丝毫不亚于所得税率先征后返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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