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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经济一体化的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

来源: 宋琳 倪庆东 编辑: 2008/08/19 08:58:01  字体:

  环境经济一体化的税收政策是指通过税收政策的选择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把环境污染和资源耗费控制在最低限度,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环境经济一体化的税收政策包括税式支出政策、税收限制政策和税款使用政策三方面的内容,其政策目标是确保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市场发育和保护生态环境。

  一、我国环境经济一体化的现状及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经济一体化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沿用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经营为特征的传统发展模式,对资源的过度、掠夺性开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近些年来,由于无节制地乱开滥采使水土流失、草原退化和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二是由于我国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三是水资源匮乏和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四是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提高,造成城市生活垃圾的增加超过环境的承受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所走的是一条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增长孤军深入的道路。

  (二)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相关税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等,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不足。

  1.税收限制方面。首先,资源税存在定位不当和征收范围过窄的问题。长期以来,资源税被当作一种级差收入的调节手段,政策制定过程中环境因素被忽略,使资源价格过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窄,难以起到遏制自然资源的过度开来的作用,并使资源下游的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来和使用。其次,消费税的征税目的在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其环境保护功效仅仅是副产品,因此,在征税范围上未体现出环保意图。再次,在排污限制方面,以收费为主要形式,环境税收严重缺失。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1978年提出,在1979年开始试行的。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手段缺乏刚性,征收难度大,任意拖欠现象严重;排污费的征收主体不统一且收费人员和收费程序不具备专业水平,使得排污费的征收成本很高,这在无形中浪费了环保资金水费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保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最后,以通过税收手段来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嫁”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发达国家出于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和提高产业结构的目的,将资源消耗等污染严重的产业作为夕阳产业转嫁给发展中国家。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累计利用外资规模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但利用外资的结构不合理,以重污染密集型的企业为主,税收在处理环境与引资的关系上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税式支出方面。我国在鼓励环保的税式支出政策主要有:企业利用三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提供的节能和治污方面的专有技术,其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自然资源方面,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开垦的荒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环保单位的用房、环保部门的公共设施、环保车船给予一定的免税照顾。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环保税式支出政策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只注重对治污硬件的优惠,而对软件几乎没有优惠。(2)税式支出形式单一,只有减免税,未采用加速折旧等优惠手段。(3)税式支出注重事后鼓励,未能控制污染源头,难以起到防止和限制排污行为的作用。

  3.税款使用方面。(1)资金筹集方面。我国环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排污费、城建税和国内外筹资等,缺乏规范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来源,环保投资的资金缺口较大。(2)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以排污费为例,排污费在使用过程中缺乏预算约束,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考评制度,资金挪用现象严重,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3)污染治理技术和方法选择不当。治理环境污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技术和方法。在治理费用相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技术和方法,治污效果会大相径庭。而我国在使用环保资金时,缺乏科学严谨的技术和经济分析,环保投资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存在“急病乱投医”的现象。

  二、我国实现环境经济一体化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

  (一)完善税收对资源使用和环境污染的限制政策。

  1.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并改革应税矿产资源的计税依据。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涵盖了矿藏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和草场资源。海洋资源以及地热资源等。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只对矿产品开采及盐的生产课税,征收范围狭窄,造成了资源的过度消耗。资源税不仅应作为获取财政收入的手段,还应在资源环境方面起到限制、保护和改善的作用。因此,现在应着手将森林资源和水资源、草场资源、地热资源等严重短缺且浪费严重的资源等逐步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此外,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也应当由按销售量和自用数量计税改为按产量计税,以使企业开来后没有销售出去和没有使用的自然资源成为应税资源,以增加企业成本,引导企业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开采。

  2.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

  (1)对过度耗费自然资源的产品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如:一次性卫生方便筷、白色塑料制品和损害臭氧的化学药品的消费纳入征税范围,以保护资源、减少白色污染和降低氟里昂的释放量。

  (2)对消费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产品的行为课以重税。

  (3)将洗涤剂、洗衣粉、洗衣液和干洗液等含磷且长期使用会破坏环境的非环保型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制定较高税率。改革后的消费税除保留调节消费结构和方向的主要功能外,还可抑制环境污染、减缓不可再生资源消耗速度。

  3.改排污费为排污税。

  征收污染税与征收排污费的原理相同,都是使污染者为维护环境质量支付代价,但将收费改为征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工作,可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征收效率。排污税的实行应以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为纳税对象,以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采取从量定额的税率形式,税率整体水平应高于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其调控力度。

  4.建立环境关税制度。

  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思想逐步兴起的世界经济条件下日益显现出来的。在WTO的推动下,关税的环保职能进一步发展。我国还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种思想贯穿到整个关税制度改革中去。目前,要充分利用加入WTO这一契机,构建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其内容主要是:(1)开征环境进口关税。环境进口关税要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标准,对那些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在进口环节加征关税。(2)开征环境出口关税。其主要征税对象是国内资源或产品(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半成品),作用在于有效保护短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尽量减少此类商品的出口比例。(3)我国应积极参与磋商和制定WTO关于环境关税的规则,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关税上的合作,促进形成有利于我国的环境关税国际规则,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经济利益。同时,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工作,依法执行环境关税政策。总之,实施环境关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依法执行环境关税政策,以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导致贸易争端。

  (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式支出政策。

  要在保留原有减免税等优惠形式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1)在增值税方面,对企业购置的用于销烟、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保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优惠;对以可再生资源或替代品为原材料的产品,给予减免税优惠。(2)在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优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的厂房和设备给予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3)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具体可采用: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从而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

  (三)规范环保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1.多渠道筹集环保资金。

  我国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因此,目前除开征治污税之外,还要采取金融手段筹资,如以财政贴息的方式增加环保优惠贷款;发行环保债券和股票,吸引社会资金用于大型环保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国外长期贷款和低息贷款等等。此外,要加强环保资金使用的立法工作,实现环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化,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再度发生。

  2.提高环保投资的效益。

  首先,要加强对环保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不仅要保证其专款专用,而且还要使其能及时使用,按时还款。其次,要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治污企业的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把运行费用降低到最低水平,使环保资金发挥出最大效益。再次,要增加对环保技术与设备开发方面的投入,加强对经济实用性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的筛选、示范和推广工作,从而提高我国环保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最后,加强环保部门对企业治污方案的评估和咨询服务,以提高环保投资的科学性。因为治污工程对技术和工艺的要求要高于产品生产,因此,技术或设备使用之前要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和业务咨询,而企业并不具备治污的专业人才,因此,必须强化环保部门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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