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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缺失:逃避税务检查新花招

来源: 编辑: 2006/01/12 00:00:00  字体:

  日前,青岛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举报户进行检查时,企业负责人很“无奈”地称,因与会计闹矛盾,现在会计已经辞职不知去向,并将以前年度账簿带走,因此不能提供相关资料。

  “这是某些不法企业为了达到掩盖偷税行为的目的,想出的逃避税务检查的新花招。”据稽查人员介绍,一些不法企业以账务资料损毁、丢失为由,不提供账务资料或者仅提供部分账务资料,以此阻碍税务机关调账检查,以较轻的处罚躲过税务检查关。

  除了上面那位企业负责人以“账簿被会计带走”为由外,在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有的企业称搬家将账簿遗失;办公室因发生火灾,账簿被烧毁;孩子不懂事将账簿撕毁;或者称账簿不小心被水浸泡,摆在检查人员面前的账簿字迹模糊不清……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青岛市国税稽查部门遇到以账簿缺失为由逃避税务检查的案件已达10余起。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被查单位只要提供不全的账务、以账务保管不善损毁为由或想方设法拒不提供账务阻碍检查,最后用二千元最多五万元的代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逃避更严重的税务违法风险。正因为《税收征管法》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一些存在严重涉税问题的纳税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付出极为有限的经济代价,就可以逃避更严厉的税务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青岛市国税稽查部门认为,这种以账务缺失为由逃避税务检查的现象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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