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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木制品生产行业划分越来越细,一条龙化的服务遍地都是,体育地板的生产与安装就是新生的一个行业;如何对这一行业征税就显得迫切起来。下面就对某木制品有限公司2003、2004年度纳税情况的检查,来思考对这一行业将如何征收税款的问题。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是三方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中方占75%、外方占25%的股份。1997年注册登记,1998年投产经营,主营业务生产各种木质地板、复合地板、体育地板并负责现场安装。其产品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保体系认证,亚洲同行业唯一通过国际蓝联认证。该公司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销售自产产品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地板安装工程收入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缴纳营业税;产品地板的来源,有本公司自己生产加工的,还有部分外购后,注上本企业商标。该公司生产和外购材料,大部分是耗用在地板安装工程中,只有小部分用于生产产品。企业2000年、2001年向当地区国税局上报《关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界定的申请》的请示报告,区国税局给予该公司批复,地板安装工程收入在2000年、2001年度内不征收增值税。
2003年、2004年该公司年度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
产品收入 |
安装收入 |
利润 |
所得税 |
外购材料 |
产成品 |
已缴营业税 |
缴增值税 |
2003 |
342 |
2147 |
41 |
10 |
2860 |
733 |
64 |
32 |
2004 |
179 |
1779 |
-3 |
0 |
1788 |
540 |
53 |
11 |
从以上表中数据可以看出,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并不高,03年仅占13%,04年占10%;工程安装收入占80%以上。2003年盈利,2004年亏损。
二、检查情况
2005年9月,我们对该公司2003年、2004年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地板直接对外销售的缴纳增值税;自己生产并用于工程安装的,按成本价的110%计价作为视同销售计提并缴纳增值税后,转到工程成本中,工程收入按工程进度结转收入,缴纳营业税。通过进一步检查公司的生产、销售、应交增值税等方面的明细账。对公司生产过程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认真分析,调取了公司2003年、2004年签订的全部合同,发现签订的合同中都明确规定由该公司负责地板的制作、安装、打磨,维修,并达到使用标准。详细标有地板安装工程制作面积和单价,总造价等。
三、检查中的疑问
该公司2003年、2004年取得地板安装工程收入是应按兼营划分,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还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我们反复研究了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查找增值税有关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其混合销售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该公司2003年至2004年工程耗用各种材料情况:
金额单位: 万元
年度 |
原材料 |
其他材料 |
工业性加工 |
合计 |
材料占工程收入比例 |
材料占工程成本比 |
2003 |
928 |
221 |
42 |
1191 |
55.47% |
72% |
2004 |
827 |
124 |
42 |
993 |
55.82% |
64% |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公司两年耗用材料占工程收入比例均超过55%;占工程成本比例均超过64%。超过文件规定的标准,应当属混合销售行为,应按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建筑部门批准资质证明,二是签订合同必须注明建筑劳务价款,才能对其货物和建筑劳务收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该公司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不能按照兼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从我们对以上两个文件规定的理解,我们认为对该公司地板安装工程收入应当全额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对我们得出的结论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生产地板与安装是两个不同的业务,生产环节已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安装(包括外购地板)环节应属于建筑安装范围,缴纳营业税。他们曾经向建筑行政部门申请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但由于体育地板安装行业比较特殊,没有相应的标准,所资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只有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地板安装许可证。所以他们就以许可证比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结果的思考;
1、对地板行业究竟如何征税,由于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征收局也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的问题,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对此项业务进行明确划分,详细记载,就出现了收入征税划分不清的现象。
2、要尽快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今后出现的各种类似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使企业在日常纳税中能够按照规定执行,征收局在日常证管中,要深入企业,加大征管力度,作好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使企业的纳税意识逐步得到提高。税务系统能够在征管和检查中,做到有法可依,做到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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