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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案例:
有甲、乙两企业,五年前同时创办,当时投入资金均为100 万元。企业性质、规模、生产产品等方面都完全一致。因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甲企业每年的盈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乙企业则相反,故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备注
甲企业 260万元 80万元 180万元历年利润均未分配
乙企业 160万元 50 万元 110万元历年利润均未分配
现两企业拟同时面向社会进行产权转让,经资产评估,结论如下:
企业价值(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割差法)
甲企业 200万元 250万元 50 万元
乙企业 120万元 90 万元-30万元
设问:甲、乙两企业各以什么价格转让最为合理?
我们先来分析这两个评估结论差异的根本原因。
若把一个企业比作一台机器,我们知道:成本法评估结论表现的是这台机器全部零部件的市场价值之和,其价值量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机器全部零部件的数量及质量;而收益法评估结论表现的是这台机器正常运行时获利能力的市场价值,其价值量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机器的运行效率(即资产的利用程度)。
评估结论的依据资产数量、质量资产利用程度
成本法全部零部件的当前市场价值直接考虑考虑较少,且多限于基准日前
收益法正常运行时获利能力的市场价值间接考虑考虑较多,但多限于基准日后
从本质上分析企业价值的来源或构成(不考虑资不抵债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它由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一为物化劳动的残余价值。相当于成本(加和)
法的评估结论。二为活劳动创造的增加值。既企业经营者及全体员工(凭借其占有或控制的资产)通过自己的劳动将会创造的新价值。相当于收益法的评估结论。
这个新价值的量虽然既可能表现为正值,也可能表现为负值,但显然不能完全等同于商誉。
关于商誉,我们认为是否可以这样表述:商誉是企业在社会上所表现出的信誉和由此而形成的声誉。它是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所有员工已经进行并产生市场作用的全部行为的沉积。一般情况下,它非独立的、部分的体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发生购并),它可能单独表现为一项资产(正商誉),或表现为一项负债(负商誉)。
高瞻远瞩的投资者、德才兼备的管理者、品行优良的员工,是形成良好商誉的必备条件。正商誉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时间与投入,但很有可能毁于一旦(如南京冠生园、安达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管理技术应该也是一种生产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无形资产,它与商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知识经济日益显威、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现在回答前面提出的问题:甲、乙两企业各以什么价格转让最为合理?
1.甲企业若以收益法评估结论250 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那么其前提是甲企业的全部人员应该像过去一样为新股东服务。若以成本法评估结论200 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则原班人马的去留因素另行考虑。
2.乙企业应该以成本法评估结论120 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原班人马的去留因素也需另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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