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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系统研究

来源: 汪叶斌 编辑: 2003/09/23 11:23:06  字体: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研究

  本文试图运用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的问题。

  (一)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保护资产,防范金融风险,增进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高经营效益,贯彻执行高层管理者所制定的各项管理政策,而在银行内部所采取的组织规则和一系列调节方法与措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好比人体中的神经系统,贯穿渗透到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部位。它是一个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两个子系统集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以下有时简称系统)具有以下特征:

  一、整体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合乎规律、由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两个子系统及其单元组成的有机整体。整体性是系统最基本的属性,是研究和分析系统的基本出发点。在研究系统时,各组成部分简单叠加,并不能说明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而是必须了解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全部内在关系后,才能推出整体的运动规律。对局部的研究,必须放在整体中,从和整体的各个部分的联系、制约中去加以研究。

  二、运动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时刻处在不断运动之中,一方面和外部时刻进行着信息的交换,同时系统内部的信息又在不断地变化、不断地流动之中。这种不断的运动既是对原平衡态的背离,也是其存在的方式。系统的运动和控制是分不开的,控制和信息又是分不开的。商业银行内控系统采取闭环控制方式,通过和给定信息(标准和控制目标也是一种信息)的比较,当出现偏离信号时,系统就会确定它与控制目标的差距,及时反馈给有关管理者,并按照差距采取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差距。这就是控制。可见控制是一种在实际结果偏离标准时所采取的修正行为。

  三、开放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产生,又在特定的外界环境中存在和发展。外界环境发生变化会使以前设置的系统不再适用。系统必须和环境相适应,也只有适应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存在就是合理的思想同样适合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它和环境不断进行着信息的交换,系统则对信息进行加工转换。所以,它是一个开放系统。从系统的运动性质和对环境的适应性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耗散结构系统。因为它是靠不断“耗散”环境中的信息来达到自我否定,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

  四、层次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可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就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母系统。第二层次由二个分系统组成。它们是管理控制分系统和会计控制分系统。第三层次是分系统下众多的子系统。a.管理控制分系统中有各种业务经营组织方案;各种资产收付保管制度和维护制度,及同保护资产有关的人员职责规定,如现金、重要空白凭、有价单证;与最高层次管理部门在决定交易授权方针时有关的程序和记录等。管理控制分系统包括信贷、结算、存款、信用卡、保函和外汇买卖等业务的内控子系统。b.会计管理控制分系统有健全的会计组织;为确保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各种制度、手续和办法;为确保资金正确运用、利润合理分配而制定的计划与程序。会计管理分系统包括联行、清算、出纳等业务的内控子系统。第四层次是子系统下众多的纵横交错的单元和元素。组成子系统的各单元和元素往往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控制支系统,如存款内控中有存取款帐务控制、挂失控制、事后监督控制等。它们之间是按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组成系统单元和元素的是业务流水线上的各个业务点。稽核人员关心的是控制过程中那些控制点,尤其是关键控制点的情况。

  五、目的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功能是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银行的有效经营。它的目的就是保证有效地贯彻管理层制定的经营目标和方针;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用,防风险于未然;确保会计记录和财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保持管理和经营工作的高效率。

  (二)

  在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要素的结构问题时,应明确二种系统思想:第一、结构决定系统功能的思想。系统是一系列相互有关的单元、元素,为达到特定的目的而构成的完整综合体。结构是构成系统的具体形式;是系统内部各单元的排列组合的方式;是系统性质和数量的集中表现。只有依靠结构,才能将孤立的众多单元组成一个整体;只有以结构为中介,单元的属性与功能才能变为系统的整体功能。两个子系统及每个单元的性能虽好,但组成子系统的单元、元素结构不合理,同样会导致系统整体效能降低;反之,既是单元性能不尽完善,但结构合理,系统也同样可取得良好的性能。所以,系统的总体效应取决于结构。第二、整体大于各部分的简单总和的思想。这是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论点。它在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中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组成内部控制系统的单元、元素不是单独地发挥作用,孤立地机械地加起来,并不能说明系统整体功能。而是整体地由许多分支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点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实现控制点的控制目标,来实现系统的整体目标。

  构成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要素有:

  一、逻辑上合理的组织结构。银行的组织结构是对银行经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它的基本思路是对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其核心是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包括经济业务处理的分工,即一项业务的全过程不应由一人或一个部门单独处理,如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来实现权力的制衡;资产记录与保管的分工及各职能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有效健全的会计结构。包括第一是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内部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种类齐全、内容完整、连续编号。种类齐全要求银行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凭证来反映,内容完整要求设计各类凭证式样时不仅能全面反映特定经济业务,还要能反映出几个部门共同处理一项业务的情况;连续编号可对已发出号码加以控制,银行的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必须采用此种方法来控制。第二是完整的簿记制度。这是在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基础上,建立账簿和报表制度。第三是严格的核对制度。包括凭证之间、凭证和账簿、账簿之间、账簿和报表之间的核对,做到证、账、表三相符。此外还有合理的会计程序,科学的预测算制度和盘点制度。

  三、独立的内部稽核机构。内部稽核机构在银行内须保持较大程度的独立性,应隶属总行。其职能是稽查、复核和评价各分支机构执行指定职责的效率,并向总行报告对情况的判定。银行稽核部门不应负责执行日常的控制程序,也不从事对有关会计事项的日常复核工作,而应是提供较高层次的内部控制。它的目的不是验证财务报表,而是协助行长达成最有效的经营管理。

  四、用人政策。无论内部控制设计得如何完善,若没有称职的人去执行,也不能发挥作用。有制度而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的说法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即使很有效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错误理解、粗心大意而失灵。一旦负有不同职责的职员共谋串通作案,也会使内部控制失去效果。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对设置的内部控制不置理,也会使内部控制形同虚设,特别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更显得无能为力。所以,人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决定要素,银行的用人政策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效的用人政策通常能弥补内部控制的不足。笔者一贯主张,作为银行的一分子,无论在什么岗位,忠诚和少欲是一条基本的要求,少欲者适合在银行工作,少欲又有才干者方可委以重任,厚道又会办事的人可以重用。

  五、(三)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通常要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牵制原则。表现在各子系统及其单元之间具有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关系。基本思路是一项业务的全过程,要避免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单独处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均可划分为授权、主办、批准、执行、记录和核对六个步骤。每一步骤应由一个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来完成,任何人和部门都不得在未经其他职员或部门复核和记录的情况下单独进行一项业务。这就是所谓的“四眼”原则。在这些步骤中,各有关人员或部门要各司其职,不得混淆。如授权与批准必须分开;审批与执行必须分开,审批人不得兼执行;执行与记录必须分开,执行经济业务和保管实物的人员或部门不得兼管会计记录,两者之间要有专人定期核对。

  二、责任原则。商业银行所有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有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和没有制约的权力一样,必然会导致职员滥用职权,内控系统就会形同虚设,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奖罚分明。对违反规定程序的人必须得到惩罚,偏离标准的事必须得到纠正,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如信贷内控中,一笔款贷出去,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到期收不回来,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上的责任。

  三、协调原则。这是由系统的基本特征——整体性决定的。由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不是各部分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各内控子系统之间要相互照应,步调一致,围绕一个共同目标去运作。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应是相互牵制和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四、效益原则。即实施某项内控程序的支出应小于因舞弊和错误所造成的可能损失。如果建立或实施某项内控系统的成本过大,而相对获得的效益较小时,此项内控就显得没有意义,一般应放弃或重新去设置和实施这项内控。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内控系统必须是低耗高效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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