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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内控制度有三大问题

来源: 上海证券报·胡 言 编辑: 2002/12/19 08:45:22  字体:
  开放式基金由于其开放的特点,申购和赎回都将对基金公司的运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生命线。从目前的情况尤其是从封闭式基金的运作情况看,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三大问题。

  第一,内部控制制度中的“三个缺乏”。具体为:

  1、缺乏合理的净值估算系统。即使在现行的投资环境下,基金净值估算系统的不完善已经给基金业绩的评价带来了困难。例如,某基金拥有2.532亿元的通海高科股票,占其2001年9月30日净值的11.22%。按照沪深两地的上市规则,通海高科已经超过了上市的期限,对此问题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基金兴华的价格。

  2、缺乏风险度量的措施。成型的风险定量分析包括:方差风险计量法、LPMS风险计量法、β系数法以及VAR法,其中VAR法广受应用。尽管这些方法在中国的运用尚需时日,但基金管理公司对风险的控制必须要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否则,主观臆断将放大基金的风险。

  3、缺乏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保障会计记录的真实、有效。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中,由于人手少而导致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忽视。封闭式基金的季度报告和周报中常有数据勘误公告,而这些数据失误,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都会产生影响。

  第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

  国内基金管理公司有一些内部控制还只是停留在表面之上,有的干脆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国内某基金管理人在运作1年多后,竟然没有标准的岗位说明书,也没有相应的激励和处罚制度,公司内部的几个部门负责人都是来自不同的股东单位,各自维护不同的单位利益,使投资决策意见分歧,研究和操作脱节、业务和会计脱节,更谈不上实施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

  第三,监察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中不设法律部和内部审计部,监察核稽部身兼三部的职责。整个监察体系不够完善的地方有:

  1、监察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法律对基金与基金、基金与发起人及关联企业、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及基金从业人员等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基金管理人制定相应的监察条例。

  2、缺乏职业道德教育。

  3、忽视对监察人员的监察。

  4、外部监察不到位。

  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造成的,并非基金公司一家之过,但基金公司改进内部控制制度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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