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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计量问题的探讨

来源: 曾园根 编辑: 2009/11/10 11:22:27  字体:

  [摘要]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问题制定了新的处理方法,以使长期股权投资更加科学与准确,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有用的信息。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计,以便正确地进行会计实务。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全面引入,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相关的初始计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要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前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而取得的两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且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新准则关于长期投资取得的初始计量的第二大变化是关于商誉的有关核算。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核算时。投资方应将初始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将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复核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

  (一)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方的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所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被承担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甲、乙两家公司同属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以货币资金2 000万元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2006年4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 000万元。

  则该投资的初始成本=4000×60%=2400(万元),该成本与货币资金2 000万元的差额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资本公积4000000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之差,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2】甲、乙两家同属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以发行股票的方式从乙公司的股东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发行3 000万股普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乙公司2006年4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000万元,甲公司在2006年4月1日资本公积为360万元,盈余公积为16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

  则该投资的初始成本=4000×60%=2 400(万元),该成本与所发行的股票的面值3 000万元的差额600万元应首先调减资本公积360万元,然后再调减盈余公积160万元,最后再调整未分配利润8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0000

    资本公积 3600000

    盈余公积 1600000

    未分配利润 800000

    贷:股本 30000000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成本主要是指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价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三)除合并方式之外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总体来说,除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计量强调以公允价值入账: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仍然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但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新准则下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被缩小了。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同时规定,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可见,新准则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更强调了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运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投资企业对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该规定是对旧准则进行的最大改进。这是由于权益法虽然能够提供与合并财务报表效果类似的关于损益的信息,并且更为完整,因此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不需要再提供重复信息,而是应该重点关注投资资产的负债。由于成本法能够提供关于投资的股份分配方面的信息,因此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将能够使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同时,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除了投资企业只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一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差额。与旧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的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该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来说,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用投资企业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的该企业的份额。无疑是为了更好地遵循谨慎原则。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

  新准则对于权益法的应用除了取得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外,还作了如下重大调整:

  1、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直接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消,但需要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2、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其差额通过投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3】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以100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20%,从而导致对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共有重大影响。同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则甲公司占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4000×20%=800(万元)

  由于甲公司的初始成本为1000万元,大于应享有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800万元,所以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假设,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则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价值的份额为:6000× 20%=1 200(万元)

  由于其初始成本为1 000万元,小于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 200万元,则应将其差额2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000

  3、对应承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会计处理作了重大的改进。在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以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显然,这样的处理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一个原因。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总而言之,由于新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变化充分确立了成本法核算的基准地位,它在引入公允价值方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特点。同时,在权益法核算中,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科目和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方面,降低了企业利用这些原则操作本企业利润的空间。这些改变都有利于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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