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工程造价即工程建设总投资,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总投资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对工程投资的控制贯穿于投资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整个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项主要任务。而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工程造价审计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
一、工程造价审计内容及审计工作重点
工程造价审计的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审计、施工图预算审计、合同价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审计、工程结算审计。
设计概算审计包括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向设计单位提供的计价依据的合规性、合法性,检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情况。审计重点是概算中所列的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前期决策批准的项目内容,项目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各项费用是否发生,费用之间是否重复计算以及投资额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内。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审计重点是所编预算与施工图纸是否一致。查证各项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一致,内容、数字是否合理、准确,是否有虚假和错弊,验证其可靠程度。检查各分项工程是否完整无缺和资料的完整、齐备程度。
合同价审计即检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审计中要注意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开口部分的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审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结算审计,一般在审计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规性;二是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三是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四是检查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有无过高或过低的现象。
工程结算审计,包括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合理地控制了工程造价。其审计重点是制订竣工结算审计实施方案,对照施工合同,了解审核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否合理,计算单位工程经济指标并与该地区的评价造价指标相比较,以此决定审计方法。并进行竣工结算与设计概算对比分析,是否超概算及进行原因分析。
二、工程造价审计方法
工程造价审计方法主要有重点审计法、现场检查法。
重点审计法即选择建设项目中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重点审查的方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审查材料用量、单价是否正确,工资单价、机械台班是否合理。确定工程量年夜或造价较高、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为重点,确定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变换工程为重点,确定基本隐藏工程为重点,确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工程为重点,确定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增添工程项目为重点。抓住工程造价中的重点进行审计。例如,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经验,变更签证和费用索赔是工程造价问题发生的高发区和虚增造价的重点,一方面要分析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索赔形成的原因,确立索赔条件是否成立,严格审查索赔程序,看索赔事件有无发生的有效证据,并且注意各个环节的具体行为是否按规定程序落实,另一方面审查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包括费用内容和项目合理性、计算准确性。
现场检查法是指对施工现场进行直接考察的方法,以贯穿现场工作人员及管理活动,检查工程量、工程进度,所用材料质量是否与设计相符。审计人员在施工开工时就对施工单位结算相关竣工资料提出要求以及工程造价审计所需提供资料的清单,强调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资料及时整理,杜绝补签证资料的现象,从而保证送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在施工过程中,深入现场了解各环节情况,进行勘察测量,将各个环节的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核对,对重点基础数据、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测量后作好记录,时刻掌握一手资料,为以后工程造价的确定打好基础。
有效的工程造价审计对节约国家建设资金、避免损失浪费,揭穿舞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针对建设项目的每个阶段,明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合理运用审计方法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是十分必要的。
下一篇:论国家审计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