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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人的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来源: 辛星 编辑: 2010/02/21 10:33:18  字体:

  【摘要】:在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债权人做为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具有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固定权利,其财务风险是源自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由于不完全契约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承担了与其收益不匹配的财务风险,治理权后置是导致债权人财务风险的直接原因;而信息不对称是根本原因。债权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关键获得一部分剩余控制权,让债权人拥有更多的经营信息,实现股权和债权共同治理。

   【关键词】:公司治理;财务风险;信息不对称

  一、财务风险的含义

  从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角度看,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应有的经营策略,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重大,偿债能力弱,则财务风险大,反之,债务资本比重小,偿债能力强,则财务风险小。基于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角度,财务风险主要表现有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导致诉讼或破产的财务危机,利率变动风险,再筹资风险。

  二、债权人财务风险分析

  债权人作为要素所有者将资金借给企业后,即与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大家对风险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占在债权人的角度,风险是事件的不确定性引起的,由于对未来结果予以期望所带来的无法符合期望结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风险是结果差异引起的结果偏离,即期望结果的可能偏离。因此,如果债权人和公司所签订的合约是完全的,合约详细规定了经理人在所有的外部状态中的行为以及利润的分配情况并进行风险披露,则债权人的财务风险问题也就不复存在,因为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理,债券人的这一部分收益波动实在其本身的预料之中的,在签订契约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并目有相应的风险收益去补偿它。

  或者我们从VAR风险:计量的角度去理解它。也可以认为这部分的收益波动是在债券人本身控制的范围之内。只要没超过这个界限,都不算风险损失。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和债券人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一个完全的契约准确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一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的,正是因为现实的不确定和契约的不完全,企业经营才会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又由于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果中,债权人作为资金提供者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我们的资本市场也还没有达到强势有效,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债券人往往承担由公司经营风险转化而来的额外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没有在契约中同种风险收益的方式加以补偿的,它是属于债权人的期望之外,属于真正的风险。由于公司的经营环境千变万化,从而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是变化的,这些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都可能会转化为债权人的财务风险。

  总之,由于债权人一般不具有公司治理权以及信息不对称,公司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运用全部资本进行经营,息税前利润EBIT的变异性代表了垒部资本承担的经营风险,在这个层面上不存在债权人财务风险的问题EBIT扣减固定的资本成本利息后,再减去所得税即为净利润,净利润的变异性可视为公司承担的风险,而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取得固定利息。但是,由于存在着契约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源白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债权人承担了不该属于自身的财务风险。并且,随着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加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越大。

  三、基于公司治理的债权人财务风险管理

  按照期权理财风险管理的思想,债权人可以通过在投资时进行权力义务的分离来达到分离风险的目的,即通过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将未来的不确定性转化为现在的确定性,从二对未来不确定性进行一定程度的规避,比如现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就是可以看作是一种方式,通过购买可转化公司债券,实际上就相当于购买了一项公司看涨期权,在公司超额盈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转化以低于市价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实际上债权人可以通过价差收入来获得这部分超过其债券收益的报酬,它可以看作是对债权人承担的公司额外风险的补偿基于上面债权人财务风险是经营风险的转移的认识,我认为债券人可以从衍生金融品德角度去进行自己的风险控制,对于不同经营风险的公司以及自己对风险的承受态度,应该采取不同的风险规避方法,其核心可以参考期权理财权将未来不确定性转化为现在的确定性,从而将权力义务相分离的思想。

  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像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类的衍生品,同样是在现行的市场环境以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公司与债权人博弈的结果,只能从债权人的角度去控制自己的风险,而不能从根本去解决债券人的弱势地位,因此我们应该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思考债权人的财务凤险管理。

  (1)强化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随着我们资本市场的补断发展,股权与债权性质将原来越模糊,债券人作为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应该加大其对管理者的监督力度,比如债权人同样可以在达到一定的资金规模情况下参与公司监事会等机构,虽然其不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但可以使其了解更多的公司信息起到保护自己债权的目的

  (2)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减少管理者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定期进行实地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借入资金的使用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契约规定的相关条款,尤其是限制性条款。同时,规范和完善企业信息的披露制度,以满足债权人对相关信息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邓长才。浅析企业财务风险与防范,工业审计与会计,2008(1)

  [2]何俭亮债权人与公司治理,证券市场导报,2001(7)

  [3]李伯圣。论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治理权的前置,扬州大学学报2005(1)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派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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