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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械制造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的分析

来源: 孙孝玲 编辑: 2009/12/04 10:25:24  字体:

  【摘要】在经营业务中,应该注意纳税筹划。纳税筹划首先要做到合法纳税。本文对制造业企业筹资工作中的避税问题及案例提出了质疑和分析,目的是为了提高避税方案的可行性,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关键词】纳税筹划;避税;财务杠杆

  机械制造企业要筹集和使用资金,无论长期资金还是短期资金,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因此,在筹集资金中降低成本减轻税负便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由于人们对税法和会计业务的了解不甚透彻,往往在避税中出现失误,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利用资金筹集途径选择进行避税的分析

  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等途径来解决,但是,不同途径的资金其税负大不相同。人们为了减轻税务成本,必然选择纳税较少的途径筹集资金。举例如下:

  [例1]某机器制造集团公司所属的瑞雪企业需要一条产品生产线,价值200万元,目前企业只有贷款和租赁两种选择,如果选择五年期长期贷款,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如果选择租赁,正好本集团内部的丰年企业有一条该生产线,该设备每年可创造年利润24万元,所得税率33%,应纳税额7.92万元,如果租赁的话,租金每年15万元。那么,从减少纳税的角度看,该集团公司如何进行决策呢?分别计算如下:

  (一) 借款资金成本=借款年利息(1-所得税率)/[借款本金(1-筹资费用率)]=22(1-33%)/[200(1-0.5%)]=7.41%

  (二) 由于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五年可以少缴所得税111×33%=36.33万元。

  (三) 丰年企业原来每年交纳所得税24×33%=7.92万元,五年计39.6万元。

  (四) 瑞雪企业租用后,每年租金15万元,丰年企业需要交纳营业税0.75万元(15×5%);瑞雪企业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则利润为24-15=9万元,适用税率27%,应纳所得税2.43万元。共计税负3.18万元(0.75+2.43)。

  由此推论,瑞雪企业租用丰年企业的产品生产线,纳税额最低。因此,许多专业书籍上都介绍了这个案例并且选择了后一个方案。

  可是,当我们仔细推敲的时候,发现以上的避税方案有漏洞。丰年企业把设备出租给瑞雪企业,满足了瑞雪企业的需要,可是,丰年企业的市场需求怎样满足?即使丰年企业可以解决市场问题,集团公司内部通过这种单纯避税的方法去经营,未必能够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未必不被税务机关查处。所以,笔者认为,在选择筹集资金的途径时,应该考虑避税问题,但是,不能为了避税就不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因此,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在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前提条件下,利用国家的法律条款进行避税,才是可取的。

  二、利用调整资本结构进行避税的分析

  企业通过债务筹集资金比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集资金税负要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筹集同样额度的资金,由于债务性筹资可以在计提所得税以前列支一部分利息,从而产生避税效果,可给资本所有者提供避税利益。这是财务杠杆发生的作用。这个作用使得利用财务杠杆的企业比其他没有利用财务杠杆的企业更能够实现权益增值,从而给企业的股东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举例如下:

  [例2]天恒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计划筹集资金100万元用于一项新产品的生产,制定了甲、乙、丙三个方案,其债务利率为10%,企业所得税33%,各个方案的权益投资利润率见表1。

  

  由表1可见,随着债务资本比重的加大,企业纳税额呈现递减的趋势,从9.9万元一直减到7.9万元。同时,当投资利润率大于负债利率的时候,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于是,在其他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丙方案是最优方案,应该选择丙方案。

  但是,并不等于说负债越多越好。随着企业债务的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在增加,债务成本也在增加。一方面,如果企业债务过重,经营效益又不好,当处于财务拮据状态的时候,将产生财务拮据成本;另一方面,为了遵循保护性条款,使企业经营灵活性减少,效率降低以及监督费用的增加,都构成代理成本。这两种费用的增加,都会抵销由于负债带来的避税作用而增加的企业价值,使企业的避税计划归于失败。

  由此可见,在筹集资金的避税方案中,税务成本的降低和控制企业财务风险同等重要,必须同时考虑,缺一不可。寻求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价值,权衡避税和财务风险的利弊,才是企业财务管理努力的方向。

  另外,在利用债务形式进行筹集资金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资本性利息不能作为费用一次性从税前扣除。二是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借款利息的金额部分,不能从税前所得中扣除。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债务利息如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其高出部分也不能从税前扣除。四是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从税前扣除。

  以上四条均是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在纳税的时候必须遵照执行。如果在这四个问题上想钻法律的空子,那是偷漏税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可以形成纳税上的差异,产生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税收政策上的差别,这些差别使得负债资金和权益资金对企业税务成本和企业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筹集资金方式的选择。无论是借款还是融资租赁,无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发行债券,或是利用企业的盈余资金,都要在合法、合理,有利、有节的框架内进行,绝不可跨过法律的边界。对一些个案要仔细分析利弊以后,再作出决策,这样对企业和国家都有利。纳税筹划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关系到国家、企业、个人等方面经济利益的大问题,是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制定发展战略,决定许多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因素,但是,决不能用避税代替纳税筹划的概念。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考虑前途和命运。以前那种单纯追求少交纳税款的做法应该是到了纠正的时候了。纳税筹划是重要的,但是,不能高于一切。在目前经济领域更加重视纳税筹划的情况下,让我们对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作出必要的反思吧。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纳税筹划问题,我们会得到正确的学术观点,也会把税务筹划工作置于企业的发展战略之中。

  【参考文献】

  [1] 王庆成.财务管理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 朱仁贵.现行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1).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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