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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治理不仅仅是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大股东的事,而且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利益相关者也应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利益相关者和公司股东共同拥有企业
早在1937年发表的著名的科斯理论就认为: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组不完备的契约,各要素的拥有者(如物资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即狭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以其拥有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缔约。作为交换,他们相应地分享了企业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则是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企业并非属于股东所有,而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相应地,公司治理需要依靠企业的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并非仅仅依靠股东。而企业的所有权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中权利的分配问题,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对权力的分享和制衡的过程。
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为:与企业相关的股东、债权人、员工和供应商等都为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本”,企业缺少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继续存在,而他们同样也承担了企业的风险,所以他们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一样应该受到保护。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下公司目标的重新定位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企业追求的目标应由“股东至上”的股东价值最大化转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只有利益相关者各方共赢,才能有力地促进企业长久地可持续发展,而不仅仅是短期利益的增加。相应地,公司治理改革的要点就在于:不应把更多的权利和控制交给股东;反之,公司管理层应从股东的压力中分离出来,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由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从而达到各方力量的制衡。
三、我国利益相关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
笔者将讨论的范围界定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大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各利益相关集团没有充分参与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享,没有充分参与公司治理,由此引起了企业利益相关集团之间因缺少相互牵制而失衡的现象,所以我国公司治理的关键就是在资本市场不够健全的大环境下,促使各利益相关者集团均有动力、有能力分享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四、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重新阐释独立董事在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始于2001年。在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出,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截至2003年底,沪深证券交易所的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4120多名,平均每家公司达到3名以上;65%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从人数上看,基本满足了《指导意见》的要求,然而,其实际执行效果却差强人意。据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无法担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任,甚至被媒体指责为“花瓶董事”。
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独立董事除了具有一般董事的职责外,还具有监督约束大股东的职责,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但实际情况是,董事会被大股东或主要股东所控制,监事会只是个摆设,大多数中小股东因参与公司治理付出的成本相对很高而放弃权利,所以从提名到最终表决,还是由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说了算。于是独立董事从产生之日起就与大股东有天然的血脉关系。据2004年5月的一份对独立董事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独立董事中,有63%的独董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产生,由上市公司监事会及其他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人选所占比例非常小。
另外,独立董事的薪金由上市公司给予,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也由上市公司承担。从理论上看,独立董事是受聘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其工作中发生的支出也最终由全体股东负担。但是由于上述原因,独立董事实质上为大股东所聘用,行使职权自然也受到大股东的制肘。于是当大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冲突时,听不到独立董事的声音就不足为奇了。同时,由于难以建立合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就进退两难。独立董事的职责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遭到侵害,独立董事自然应该受到惩罚,因此一旦公司出现问题,独立董事将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法建立与约束机制相对等的激励机制。如果给予独立董事强有力的报酬激励,为了保住饭碗,他们可能在诸多问题上保持沉默,以避免与大股东过不去;而如果不给予他们足够多的报酬,独立董事可能会因为承担的责任过于重大而放弃职位。
我国上市公司试图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企业股权结构失衡所导致的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问题,但是目前失衡的股权结构无法产生名副其实的独立董事,又一次陷入了公司治理的死结中。根据科斯理论,企业并非属于股东所有,而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相应地,公司治理需要依靠企业的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而非仅仅依靠股东,独立董事由利益相关者提名或直接从利益相关者中产生。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才是引导相关各方有动力参与企业治理的法宝。而真正独立、和企业各方没有任何关系却受聘于大股东的“独董”有何动力去和他们的雇主——大股东抗衡呢?因此,笔者建议独立董事应由利益相关者集团推举产生,从而真正代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大股东抗衡。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治理理论借鉴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在西方较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完善的法治环境下,公司治理出现权力失衡的关键是经理人享有剩余控制权的同时没有按比例享有剩余索取权而可能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公司治理中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和激励,以实现经理人和股东利益的一致;采取的措施是加强内部监督(增强董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的权力)、外部威慑(更加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同时进行激励(给予经理人一部分股票期权或股份,以实现其享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一致)以促使经理人善用剩余控制权。而我国目前公司治理还依赖于大股东和政府,利益相关者很少参与到公司治理中,这对公司的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各利益相关者集团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去,才能真正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纯粹照搬西方公司的治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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