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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支出的内容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布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4)各种劳保、福利赞卅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坐支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坐支现金,就是把销售收款,不是存入银行,而是用来直接付费用、成本等。即指直接从收入的现金中用于现金的支付,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现金限额,一般要看公司离银行的远近,远的话就限定10~15天日常需要的开销;近的话就限定5天左右的开销。若确需坐支的,需报开户行同意,开户行会给企业一个坐支的限额。
按现行的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当日收人的现金需存入开户银行,当日支出的现金也需从银行提取,而且开户行会给企业一个现金的最高限额,超过额度的现金也需存入开户行。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因为这关系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国家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如果收入不入账就直接作为现金支付了,国家就很难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现金付款凭证的复核
现金付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依据。小纳人员对每一笔现金支付业务都要认真复核现金付款凭证。其复核方法及基本要求同现金收款凭证大致相同。出纳人员在复核现金付款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l)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即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以现金存入银行,为了避免重复,只按照收付业务涉及的贷方科目编制付款凭证。
(2)现金付款凭证如出现红字时,实际经济业务应是现金收入的增加,但在处理时,为了避免混淆,出纳人员在凭证上加盖印章时,仍应加盖现金付讫章,以表示原经济业务付出的款项已全部退回。
(3)发生销货退回,如数量较少,日退款金额在转账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教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编制付款凭证。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征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经济内容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同行人证明,并由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证。
(5)“原始凭证分割单”(见表3-1)可作为填制付款凭证的依据。但出纳人员需要对原始凭证分割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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