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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1)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2)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3)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期拨款(或国库集中收付),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人和其他收入)支出应当全部纳人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预算编报和审批程序一般应采用 “二上”、“二下”方法确定:
(1)“一上”,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
(2)“一下”,财政部门审核单位预算,按照统一的支出标准和年度预算确定各行政单位预算指标。
(3)“二上”,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二下”,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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