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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股份处理

来源: 王庆山 编辑: 2013/08/05 09:44:27  字体:

  按照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原则,合并方(或者购买方,下同)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无论是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计量,或者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方入账的都只限于从被合并方(或者被购买方,下同)接收的资产和负债。被合并方由股本或实收资本(以下统称股份)和其他权益项目构成的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下同)各项目,被合并方向合并方移交资产、负债时并不涉及。

  对于被合并方股份的处理,有几种可能:

 (1)合并方以支付合并对价的形式向被合并方的股东支付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从而由被合并方股东放弃对被合并方所持股权;

 (2)合并方以发行新股或扩股增资形式,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劵(股票或出资证书)方法,换回被合并方的股东持有的被合并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

 (3)合并方以包括发行债权性证券(债券)在内的承担债务的方法,换取被合并方的股东持有的被合并方的股权。

  合并方无论采用以上哪一种方式取得被合并方的股东对被合并方所持股权,这些股权凭证(股票或出资证书)到合并方后均自动作废,因为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均解散注销,原股东对其所持股权也就自然失去了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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