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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拒绝表示意见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谓拒绝表示意见是指审计人员说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不能发表意见。也就是说,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既不发表肯定的审计意见,也不发表保留或否定的审计意见。
对此,必须明确下列两点:
(1)拒绝表示意见不同于拒绝接受委托。拒绝表示意见是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并实施审计程序后提出的一种审计意见。
(2)拒绝表示意见不是不愿表示意见。如果审计人员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示例」
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该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由贵公司负责。
经审计,我们发现贵公司的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为现金销售收入,但缺乏我们可以依赖的相关内部控制,我们无法采用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收入的完整性。因此,我们不能获得有关收入真实性的证据。
我们认为,由于本报告第二段所述原因,不能确定上述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20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该年度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因此,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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