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成为全资子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性税务重组,要纳税调增吗?
总分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2020年分公司采购的A设备未超过500万,由总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一次税前扣除了,2022年分公司分立成为全资子公司,过程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性税务重组,现在分立出的A设备,还要纳税调增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
所以,子公司应当继承分出资产的所得税事项,A设备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原来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则计税基础为0,后续子公司账面核算的设备折旧应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