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计提其他收益?
本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未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计提其他收益?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本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未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需要计提“其他收益”,待实际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再计入“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