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加计抵减政策即将到期,该如何应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但该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就要停止执行,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该政策,并做好筹划,争取用好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及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比例从10%提高到15%。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加计抵减到期该如何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2019年对此也做出详细的解答,具体如下:
从这个答复可见,政策到期后不可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尚未使用的加计抵减额也不可继续使用,小编在此给大家几点建议:
1.查看本企业在2019-2021年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符合政策但尚未申报优惠,抓紧申报该优惠政策。
2.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查看本年度的进项情形,看看能不能尽可能的在12月31日前取得进项税额。
3.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查看最近一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附列资料4”第二项“加计抵减情况”,可以看看还有多少加计抵减额没有使用,如果尚有大量加计抵减额未使用,合理提高销售、尽可能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提前来消化加计抵减额。
4. 建议企业也要时刻关注国家政策变化,随时调整应对方案。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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