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一块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每年可以加计扣除5%吗?
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因此,公司转让一块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按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