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精装修房发生的装修费及家具、家电能否扣除
安徽的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发生的装修费及家具、家电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购置时的含税销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