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下车库、普通住宅,可以合并到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公告第五条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为强制分类清算,纳税人不得将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合并进行清算申报。“其他类型房地产”为除普通标准住宅外的其他所有房地产类型的房地产,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营业用房、其他房地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州的房地产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其中有商业、地下车库、普通住宅,不能合并到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