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0”元、平价转让股权,是否还需要缴税?
答:参看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014年6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包括: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净资产核定法: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综上,如果“0”元、平价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