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业企业,与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