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险企业支付佣金税前扣除限额为按收入的5%,收入是指企业全部收入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非保险企业支付佣金税前扣除限额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非保险企业支付佣金税前扣除限额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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