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雇佣的退役士兵,是否仍可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国家税务总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问题261】A企业招用某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累计就业时间未满3年,该人员又被B企业招录就业,B 企业是否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
答:企业招用相关人员就业时,应把握每人最多只能享受3年(36个月)政策的原则。在3年(36个月)期间变更就业企业的,由新就业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即使该人员又满足重点群体条件(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也不能再次享受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还可以享受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