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分红但经营所得为正,法人合伙人需缴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 “先分后税” 的原则,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经营所得,即使没有实际分红,法人合伙人也应按规定将应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计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