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能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
财税(2008)第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上文是在2006年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的背景下颁布的,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没有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时,为了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新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的。另依据税总稽便函〔2018〕8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关于企业所得税。(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问题的意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