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农机免增值税,那么免税范围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二)土壤耕整机械。(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四)种植机械。(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六)收获机械。(七)场上作业机械。(八)排灌机械。(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十)农业运输机械。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十一)畜牧业机械。(十二)渔业机械。(十三)林业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十四)小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